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主要是對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 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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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主要是對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

國際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國際法層面

出於專業性、公共利益保護等因素的考慮,核安全領域的國際法都將獨立監管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即將政府核安全監管的職能和推動產業發展的職能進行分離。如《核安全公約》《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聯合公約》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基本安全原則》均強調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即核安全監管機構有效獨立於許可證持有者和任何其他機構,從而避免承擔來自相關方的任何不適當的壓力。

國內法層面

在國內法層面,美國、加拿大、法國等核電國家分別通過立法建立了高度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專門機關,如美國核管制委員會、加拿大核安全委員會和法國核安全局。日本福島核事故的重要教訓之一就是日本的國家核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和缺乏充分監管授權。事故後,日本政府對其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通過《原子能規制委員會設定法》成立隸屬於環境省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來提升核安全監管的獨立性。

我國的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我國的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經歷多次改革,目前,由生態環境部歸口管理的國家核安全局作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歸口管理的國防科工局作為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歸口管理的國家能源局作為能源主管部門,由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借鑑國際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條對核安全監督管理體製作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的核安全管理體制主要是民用核安全監管體制,軍工、軍事核安全監管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92條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目前是指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民用核安全相關活動實施全面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

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目前是指國防科工局,對外保留國家原子能機構、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牌子,負責除核電之外的核工業管理和對軍工核設施實施核安全監管,同時以國家原子能機構名義研究擬定我國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政策法規,制定發展規劃、計畫和行業標準;負責和平利用核能項目的組織論證、立項審批以及科研項目的監督執行;負責核材料管制、核設施實物保護及核出口的審查和管理;負責核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參加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活動;承擔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核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目前是指國家能源局,內設核電司,主要職責是負責核電管理,擬定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批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包括公安、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這些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對與核設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有關活動的安全保衛、衛生應急、輻射環境、運輸管理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51條中規定,公安機關對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道路運輸的實物保護實施監督,依法處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廢物安全運輸的事故。通過道路運輸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准;其中,運輸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第52條中規定,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承運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這個運輸資質由交通運輸部門許可。第19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並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國家安全法第45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3款規定,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核安全工作涉及的各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對獨立地行使各自職責,同時,還要統籌協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能畫地為牢,以鄰為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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