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安全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的核材料管制主要涉及三個部門。國家核安全局作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擬訂核材料管制法規、監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規的實施、核准核材料許可證等。國防科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實施全國核材料管制,審查、頒發核材料許可證,擬訂核材料管制規章制度,負責全國核材料帳務系統的建立和檢查。總裝備部負責涉及國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和核准核材料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材料安全監管制度
核材料的特點,核材料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核材料安全監管的內容,存在的主要問題,

核材料的特點

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定,任何源材料或特種可裂變材料都稱為核材料。這裡所指的源材料包括天然鈾、貧化鈾、釷及任何以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式存在的上述物質。這裡所指的特種可裂變材料是指富集鈾、鈾-233、鈽-239以及含上述一種或幾種物質的材料。與一般工業材料相比,核材料具有放射性和可裂變(或可轉換為裂變材料)的特點。一方面,核材料的破壞可能會造成放射性對環境的污染。另一方面,核材料一旦被偷盜、非法轉移和非法使用,可能會被用來非法製造核武器。因此,核材料安全也應重點關注這兩個方面。
在整個核燃料循環過程中,鈾的濃縮、元件製造、乏燃料運輸、貯存和後處理過程是核材料最易流失的,應嚴加防範。在反應堆中,更多的是防止破壞。

核材料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

1987年發布的《核材料管制條例》是我國目前核材料安全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1990年,國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國防科工委聯合發布的《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對條例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此後,國家核安全局陸續發布了《低濃鈾轉換及元件製造廠核材料衡算》、《核設施實物保護(試行)》、《核設施周界入侵報警系統》、《核設施出入口控制》等一系列導則。這些共同構成了核材料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

核材料安全監管的內容

目前,我國的核材料管制主要涉及三個部門。國家核安全局作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擬訂核材料管制法規、監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規的實施、核准核材料許可證等。國防科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實施全國核材料管制,審查、頒發核材料許可證,擬訂核材料管制規章制度,負責全國核材料帳務系統的建立和檢查。總裝備部負責涉及國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和核准核材料許可證。
在我國,核材料管制的範圍是: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鈽-239,含鈽-239的材料和製品,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以及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我國的核材料管制範圍不僅包括用於核裂變的材料,還包括主要用於核聚變的材料,如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以及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這一範圍大於《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中的核材料範圍。
核材料管制相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許可證管理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持有核材料的數量達到一定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具體包括:(1)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0.01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製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2)任何量的鈽-239、含鈽-239的材料和製品;(3)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3.7×10的13次方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製品(以氚量計);(4)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1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製品(以鋰-6量計)。
對於累計調入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於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民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製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國家相關部門規定。
(二)核材料衡算
由於核材料在生產過程中是處於活動狀態的,即對一個核材料平衡區而言,核材料不斷的有正常的進料和出料。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在正常核材料活動掩護下的一些非法轉移,以及內外勾結的少量多次的轉移和偷盜。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間,進行衡算工作。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特點,把核設施劃分成材料平衡區,按核材料分類進行衡算,每個平衡區要有完整的帳目,實行獨立的材料衡算。核材料衡算管理包括記錄報告系統、衡算計算方法和評價、以及監督檢查大綱和程式三個部分。其中,記錄報告系統為核材料衡算管理、核材料衡算系統的核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數據,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和及時。
(三)核材料實物保護
近年來,國際社會上涉及核材料丟失、被盜和非法販賣的案件不斷增加。一些恐怖組織揚言利用核恐怖活動(製造核武器等)製造社會恐慌。如何保證核材料的合法利用和防止核恐怖活動,已引起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許多有核國家採取措施,建立有效的實物保護系統,確保核材料和核設施得到充分的保護。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持有核材料的單位必須有保護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範系統。根據核材料的質量、數量及危害性程度,劃分為三個保護等級,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以下的核材料也應嚴格管理。
1.在固定場所,對核材料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接觸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不適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建立核材料實物保護制度、定期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確保全全;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制度,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完善滅火措施;核材料實物保護措施應報當地公安部門並與其商定緊急情況處置方案。
在警衛和守護方面,一級核材料部位設武裝警衛,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嚴格控制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並由本單位人員陪同;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二級核材料部位設武裝警衛,或固定專人晝夜看守。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三級核材料部位設專人看守,或將核材料存入安全裝置內。警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訓練,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一旦發現破壞、搶劫、盜竊行為,應迅速干預制止,及時報告。
在實體屏障方面,一級核材料的場所至少要建立兩道完整、可靠的實體屏障,儲存一級核材料必須有保險庫或保險柜。二級核材料的場所要建立兩道實體屏障,其中必須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儲存二級核材料必須有堅固的庫房或櫃。三級核材料的場所必須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實體屏障。
在技術防範設施方面,一級核材料的場所、部位應裝設報警、監視等技術防範裝置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二級核材料的場所,其重要部位應裝設報警或監視等技術防範裝置。無論採用哪一種技術防範措施,都應使之對非法侵入行為發出快速警報。
2.在核材料的運輸中,託運單位負責運輸保衛,應會同運輸、產品、安防和保衛等有關部門制定運輸保衛方案,一級及二級核材料運輸保衛措施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除主管運輸部門另有規定之外,核材料的運輸必須有專人押運。一級核材料的運輸必須派武裝押運。對參加運輸人員和保衛人員要進行安全保衛教育,提出明確的保衛要求,途中不準會客和私人通訊。運輸工具要嚴格檢查,嚴禁帶故障起運,嚴禁非運輸人員搭乘。運輸路線、時間、始發和到達地點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申報運輸計畫、填報貨運單據一律使用核材料代號。
核材料運輸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認真核對產品件數、編號、封記,檢查裝載是否符合安全保衛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在途中應檢查產品包裝和加固等安全狀況,在停車、中轉、交接時組織警衛守護。當途中發生破壞、偷盜、搶劫核材料的事故或案件時,押運人員要妥善保護現場,並迅速向當地公安機關及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協助有關部門追查處理。

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核材料管制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管理體制上,安全監管與發展主管的職能劃分不清,核材料管制本質上屬於核安全監管,必須堅持獨立監管的原則。其次,核材料許可證的許可程式也過於繁瑣,相關部門的審查內容也存在重複。現行《核材料管制條例》發布於1987年,相關規定已經滯後於實踐發展,有必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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