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是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制定的細則。

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於規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鈎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湖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細則》以及《株洲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株洲市內專項用於指標周轉的城鄉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以下簡稱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的目的。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舊區項目)是指對城鎮規劃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閒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國有工礦用地等進行整理復墾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區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掛鈎工作管理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
掛鈎工作實行“省主管、市統籌、縣實施”的層級管理,市政府成立增減掛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掛鈎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鈎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鈎工作方案並報批,審查項目區實施方案,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鈎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和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畫等工作。
掛鈎項目建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掛鈎資金籌措,掛鈎項目拆舊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掛鈎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鈎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以掛鈎周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年度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畫目標。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項目區必須由當地實現資金平衡。
第八條項目區立項申報程式
項目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掛鈎周轉指標申請和掛鈎項目區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經市掛鈎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九條項目區立項申報材料
(一)項目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面積、自然地理概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情況等;
(二)分析項目區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條件、潛力、可行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落實拆舊地塊,確定拆舊地塊的規模、範圍、位置。落實建新地塊規模、範圍、位置;
(三)制定項目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與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四)拆舊區權屬證明及權屬匯總表;
(五)提出掛鈎周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計畫;
(六)提出建新地塊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資金來源保障證明;
(八)拆舊區安置方案;
(九)建新區安置方案;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居民點撤併、改造及相關方案的檔案;
(十一)相關聽證會紀要與簽到表;
(十二)市、縣人民政府關於歸還周轉指標的承諾書;
(十三)縣級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與村、相關單位簽署的協定;
(十四)涉及拆遷的須提供被拆遷對象(村民或原用地單位)簽署的意見;
(十五)拆舊地塊實施前的詳細現狀影像資料等。
(十六)項目區(包括拆舊地塊與建新地塊)位置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七)拆舊地塊勘測定界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
(十八)拆舊地塊實施規劃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
(十九)建新區地塊勘測定界(比例尺不小於1:2000);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批准的實施方案,切實組織好項目區的實施工作,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通過項目立項的掛鈎項目,由市掛鈎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申報表上籤署意見,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地點、項目類型、項目建設規模及項目建設期限等指標,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建新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通過項目立項的拆舊區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的預算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報市掛鈎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資金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主要工程任務以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為拆舊區所在地國土資源局。
項目設計和預算一經批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項目區涉及工程建設的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公示制、監理制和廉政建設制度。
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需進行項目招投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對掛鈎項目的全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特殊專業工程實施招投標,確定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二條項目區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初驗,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並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出具決算意見後,寫出竣工報告並提出驗收申請。
(一)竣工驗收依據
1.項目區實施規劃及批准檔案。
2.實施規劃變更檔案、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3.現行國家、省行業標準及相關規定。
(二)竣工驗收內容
項目區實施規劃執行情況、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復墾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積的數量和質量、建新區農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工程管護措施、後續利用及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三)竣工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項目區竣工驗收請示、自查報告和市(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驗意見。
2.項目區竣工報告。
3.項目區竣工圖。
4.項目區批准檔案和經批准的項目區實施規劃方案。
5.項目區實施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
6.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7.項目區招標、監理有關材料。
8.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含有驗收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報告)。
9.項目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10.鄉、鎮政府出具的拆遷農戶滿意程度調查報告。
11.拆舊地塊農民安置去向表。
12.與農戶簽訂的復墾耕地承包協定。
13.復墾耕地質量報告,符合條件的補劃為基本農田的檔案及圖件。
14.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報告。
15.電子文檔。
(四)竣工驗收程式
項目區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由項目區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拆舊地塊的復墾數量和質量、建新地塊的規模及掛鈎周轉指標歸還情況進行初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作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關檔案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掛鈎周轉指標的使用與管理
掛鈎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並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復墾出來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歸還,歸還的農用地(耕地)面積數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鈎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歸還快的,可在不突破總量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滾動使用。
項目區終驗合格後,由省國土資源廳出具驗收意見函。
第十五條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建新區土地報批、費用收取和掛鈎資金使用,設立增減掛鈎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一)資金來源:
1.財政撥款。主要指財政部門撥入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專項資金。
2.使用城鄉建設用地掛鈎周轉指標用地單位按使用年度計畫指標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標準預繳拆舊區復墾資金及增減掛鈎項目結餘資金。
3.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
4.吸納社會資金投入。
(二)資金管理: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項目業主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掛鈎資金結餘部分,建新區在市裡的項目,市、縣市區兩級按5:5比例分成,建新區在縣裡的項目,按項目區全額返回,專項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第十六條拆舊區房屋拆遷與農民安置:拆舊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農民自己要提出申請。
(一)農民安置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採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予被拆遷農戶一塊重建宅基地。結合《村莊建設規劃》,採取“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的原則。集中安置區內批准宅基地面積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標準,配套一定面積的生產以及公共建築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積小於原房屋面積的,給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補助。集中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統一投入。
2.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採取“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興建公寓式安置房。擬換房的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換房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以宅基地換房的協定。村委會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換房的總體協定。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徵購的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戶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換房”。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舊區內涉及拆遷房屋的,必須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準參照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
(三)農民搬遷完成後,由村委會負責組織對房屋進行拆遷。
第十七條掛鈎項目土地徵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徵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於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二)掛鈎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准的掛鈎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徵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項目建新區,所徵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准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其掛鈎項目原則上應當已經完成拆舊,並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對歸還掛鈎周轉指標情況好的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標時可適當多分配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給予傾斜,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能按計畫及時歸還掛鈎周轉指標的縣市區,停止下達下一年度的掛鈎周轉指標,並對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予以相應扣減,情況嚴重的,停止其開展掛鈎試點工作。
第十九條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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