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以下簡稱增減掛鈎)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總則,規劃與計畫,立項與審批,實施與驗收,周轉指標管理,後期管護,權益維護,監督檢查,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以下簡稱增減掛鈎)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減掛鈎,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農用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農民安置、農村發展、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拆舊建新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土地復墾和調整利用,實現項目區內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總量不擴大,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條 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應當堅持以統籌城鄉發展為導向,以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和城鎮化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科學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增加農民收入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管控,有序推進。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加強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導,最佳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嚴格控制規模,先易後難,有序推進。
(二)尊重民意,維護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三)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採取綜合措施確保復墾耕地質量,守住耕地數量和質量紅線。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標準,推進居住向社區集中,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業向規模經營集中。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和水平相適應,與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協調,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保護文化特色、傳統風貌。充分考慮農民實際承受能力,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條 增減掛鈎試點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增減掛鈎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指標下達、項目審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責增減掛鈎試點政策研究制定和業務指導;負責項目竣工後的省級核准和上報備案等工作。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立項初審、實地踏勘、實施監管、線上報備、竣工驗收等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初驗、線上報備和復墾耕地管護等工作。
增減掛鈎試點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推進。
第五條 鼓勵開展增減掛鈎試點政策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試點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工作規範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對在試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規劃與計畫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綜合分析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農村土地整治潛力和當地社情民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土地整治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與村鎮體系、農業發展、產業布局、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增減掛鈎試點的規模、布局和時序。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下達的增減掛鈎周轉指標、年度評估考核結果、各地指標需求等因素,分解下達年度計畫,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確定拆舊地塊復墾面積的依據。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應當納入增減掛鈎試點統一管理。
第八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深入調查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拆舊建新意願等基礎上,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科學確定拆舊建新的規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鎮和農村建新用地的比例,優先保障農村用地。
第九條 增減掛鈎周轉指標應當落實到項目,按項目進行封閉管理,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的,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兩年。

立項與審批

第十條 申報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較大;
(二)當地政府重視,民眾積極性高,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管理能力較強;
(三)拆舊安置所需資金有保障;
(四)拆舊地塊不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範圍內;
(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第十一條 申報增減掛鈎試點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區基本情況。對項目區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社會經濟、產業現狀等進行簡要說明,重點說明項目區位置範圍(落實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現狀、權屬現狀及基礎設施現狀等情況、申請增減掛鈎周轉指標規模及安置、建新擬使用指標情況、總投資及建設期限等;
2.項目區合法性、可行性和復墾潛力分析;
3.項目區實施方案。拆舊區復墾方案應當說明涉及的拆舊村莊及規模、拆遷戶數和人數,拆舊區復墾工程建設標準,復墾為農用地和耕地面積及耕地質量提升措施;安置區建設方案應當說明安置區涉及的戶數、人數、安置方式,擬用於農民安置住房、農村基礎和公益設施、非農產業發展用地的規模,安置區總建築面積、容積率、節地率等;城鎮建新區規劃方案應當說明擬用於商業、住宅、工業及其他用地規模等;說明鄉村風貌、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4.項目區實施管理。包括工程進度計畫、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情況、周轉指標使用情況、安置補償計畫及落實情況、復墾耕地後期管護措施等;
5.資金籌措及投資估算。說明資金估算總額、籌措渠道,明確擬用於安置補償、拆舊區復墾、設施配套建設等資金;
6.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中,應當明確調整的原則和依據、調整的對象和範圍、土地權屬現狀、土地歸併和分配辦法等內容;
7.保障措施。說明組織機構、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及安置區地質災害避讓等措施。
(二)圖件
1.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對應的遙感影像圖(採用最新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數據);
2.項目所在縣(市、區)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基礎上編制的項目區實施總體布局圖;
3.不小於1∶2000比例尺的拆舊區、安置區、城鎮建新區勘測定界圖;
4.拆舊區實施規劃圖。
(三)相關材料
1.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檔案;
2.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踏勘報告與審查意見;
3.有關部門參加的實施方案論證意見;
4.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資金承諾檔案;
5.公告、公示、聽證、村民代表大會意見等證明材料;
6.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檔案。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踏勘,提出審查意見,並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項目立項申請後,應當組織人員對項目實施方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項目申報和審批具體要求按照《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魯國土資發〔2014〕18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行“拆舊-安置”方式設定的項目區,省人民政府批覆後應當及時錄入國土資源部線上監管系統;實行“拆舊-城鎮建新”方式設定的項目區,應當在完成拆舊復墾任務並確定建新地塊位置後方可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土地徵收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項目批覆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公告,並及時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批准後的項目實施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進行調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按原報批程式重新審批。

實施與驗收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契約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式合法、責任明確、保證質量。
第十六條 項目所在縣(市、區)應當設立增減掛鈎專項資金賬戶,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轉。建立嚴格透明的資金審核和撥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捆綁使用、各記其功”的原則,以增減掛鈎土地增值收益為主,整合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有關的路、水、電和治安、社保、醫療、科教、文體等各方面資金,發揮集聚效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項目實施完成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驗,初驗合格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及最新遙感影像資料,對備案驗收項目不定期進行抽查覆核。
第十九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拆舊區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農用地和耕地面積及質量情況;安置區規劃落實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拆遷安置補償情況;復墾耕地後期管護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制度建設、檔案管理情況等;
(三)項目實施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圖、竣工驗收圖及影像資料;
(四)項目區農民滿意度調查報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完成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並將變化圖斑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庫。

周轉指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先墾後用、定期考核”的原則,分別建立增減掛鈎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賬,對指標的下達和使用進行全程監管。
第二十二條 周轉指標應當優先用於項目所在地的農民生產生活、新型農村社區、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並留足農村非農產業發展建設用地空間,支持農村發展和農民就近轉移就業。周轉指標調劑到城鎮使用的,應當最大限度用於經營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跨縣級行政區域調劑使用周轉指標的,應當嚴格指標管理,確保所涉行政區域建新地塊總面積不大於拆舊復墾地塊總面積,建新占用耕地的總面積不大於拆舊復墾耕地的總面積、質量不高於拆舊復墾耕地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賬按年度、分項目建立。嚴格遵循“先安置,後拆舊;先復墾,後使用”的原則,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安置占農用地、未利用地及城鎮建新地塊的規模。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周轉指標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後期管護

第二十五條 項目拆舊復墾耕地應當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復墾耕地有效土層厚度應達到50cm以上,並做到“田面平整、土壤肥沃;灌排配套、設施先進;道路通暢、方便生產;林網適宜、生態良好”,促進農業規模化經營。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復墾耕地的日常監管,符合基本農田劃定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基本農田保護範圍進行管護。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和有關協定,及時做好復墾耕地及農民安置建新用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復墾耕地的分配,應當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基層民主自治程式決定,並將分配結果進行公告。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執行。鼓勵將復墾耕地用於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第二十八條 復墾耕地承包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耕地保護義務,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加強工程後期管護,確保農田水利、田間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長期發揮效益。嚴禁邊復墾邊撂荒,嚴禁復耕後又被非農業建設項目違法占用。

權益維護

第二十九條 項目選點布局時,應當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
項目實施過程中,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公示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它權利人對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論證。
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在30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進行公示,接受農民監督。
第三十條 增減掛鈎周轉指標有償調劑獲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足額返還項目區農村,用於拆舊復墾、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等,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土地增值收益的確定和返還,應當以縣(市、區)域為單位,統籌平衡拆舊復墾、社區建設、基礎和公益設施建設所需資金,不額外增加農民負擔。
第三十一條 項目拆舊復墾形成的農用地所有權仍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禁止以開展增減掛鈎為名,違背農民意願隨意調整拆舊復墾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建設,加強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及時將項目立項、實施和驗收情況上圖入庫,並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建立增減掛鈎試點評估制度。每年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增減掛鈎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實施管理、進展成效、農民滿意度、復墾還耕等,評估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增減掛鈎周轉指標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增減掛鈎試點工作進行檢查,對存在侵害農民權益、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復墾還耕、突破下達周轉指標等問題的,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該縣(市、區)增減掛鈎試點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徵求民眾意願,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拖欠農民補償安置費用的;
(三)項目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增減掛鈎指標的;
(四)擅自改變安置區土地規劃用途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山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管理辦法》(試行)(魯國土資發〔2006〕111號)和《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魯國土資發〔20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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