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專業合作社

林業專業合作社

林業專業合作社引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種形式,是在集體林地、林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專業合作社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參與經濟社會活動。
其主要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以農民為主體,自願組織起來的新型組織。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第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從事林業經營活動的實體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屬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範疇。不同於只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技術協會、林產品行業協會等。第三,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專業組織。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以同類林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同類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為紐帶,提供該類林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生產資料的購買,以及與該類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以實現成員共同的經濟目的,其經營服務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第四,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自願和民主的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他們成立或參加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同時,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各位社員在組織內部地位平等並實行民主管理,在運行過程中始終體現“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第五,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組織。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是以社員自我服務為目的而成立的,參加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社員,都是從事同類林產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同類服務的林業生產經營者,目的是通過合作互助提高規模效益,完成單戶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事。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決定了對社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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