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

集體林權可用於調動農民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林權
  • 性質:生產關係
  • 前提: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指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明晰山林權屬,(改革核心)落實經營主體,放活林業經營,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重新確定集體林地的生產關係,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管理體制,充分調動農民經營林業的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這項改革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改革性質)
明晰產權: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
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
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依法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保障收益權:農民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
河南率先在全國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2012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入深化階段,深化階段主要工作方向是加強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加強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規範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權流轉、大力發展林下經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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