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姦

輪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又稱為集體強姦。輪姦是屬於強姦罪的範疇,附屬於強姦罪,作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姦淫幼女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姦
  • 外文名:Gang
  • 全稱輪流姦淫
  • 術語 :法律 
  • 司法刑法
  • 罪行:強姦罪
法律,司法認定,出處,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司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強姦罪的情節,雖然輪姦從來不是一個罪名,但對量刑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踐中,輪姦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本著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結合審判實踐,就輪姦的認定提出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姦。如甲對被害人丙實施強姦時,恰好被與丙有宿怨的乙在邊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對丙實施了姦淫後,為了報復丙,乙再次對丙實施了姦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主觀上具有輪姦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輪姦行為,應認定為輪姦,而甲只構成普通強姦罪。該說的主要依據是片面共犯理論,即在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卻沒有意識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輪姦是事實行為,而非規範行為,在此種情形下,其成立無需行為人有輪姦的意思聯絡。
筆者認為,上述第二種觀點值得商榷,論者未能準確把握片面共犯理論。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一方有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並協力於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他人卻不知道給予其協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存在兩者截然不件同的觀點,但多數意見認為,在有些場合存在片面共犯,不過僅限於片面幫助犯。換言之,片面共犯的成立只在一方“協力於他人”犯罪,暗中故意給他人幫助時才能成立,片面正犯和片面教唆犯並不存在。上述案例中,乙並未給甲姦淫丙提供任何幫助,僅是在甲姦淫丙後自己又去姦淫丙,故不構成輪姦。甲乙並無輪姦的意思聯絡,乙的行為只能屬於同時犯。
二、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在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為。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為輪姦。但是,不能把“輪流姦淫”簡單等同於“輪流強姦”,因為強姦是典型的複合行為,既要求有強制行為,又要求有姦淫行為。如果僅有強制行為,沒有二人以上的姦淫行為,則不能認定為輪姦;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強姦共同犯罪中,當二人以上輪流姦淫的情形出現,與一人姦淫相比,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更大,有著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如果將“輪姦”擴大解釋為共同強姦,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最後,由於輪姦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只有主觀上有輪姦的故意,且共同實施了強制行為,但沒有客觀上的輪流姦淫,就不能認為輪姦成立。

出處

“輪姦良婦已成,照光棍例,為首斬決,為從同奸者絞候。”——《大清律·刑律·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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