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1993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1993年11月5日
  • 實行時間:1993年11月5日
工作法則,罰則,附則,

工作法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四害”,是指老鼠蒼蠅蚊蟲蟑螂(臭蟲)。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城內(包括市轄各縣、市)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商店及工礦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區,應積極宣傳除“四害”知識及管理規定,增強人民民眾的除“四害”意識,樹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講衛生"的社會新
風尚。
第五條 各單位和居民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各地區、單位、居民住戶,要採取多種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運用化學、物理等方法消滅“四害”。
第七條 單位和居民住戶的鼠密度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粉跡法測定低於5%;(二)夾日法測定低於1%;(三)鼠跡陽性房間低於2%。
第八條 單位和居民住戶的蚊蟲密度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成蚊:每百間房陽性率低於5%,陽性房間成蚊數平均不超過三隻;(二)幼蟲:每個單位和居民區不得有二處三齡以上(含三齡)蚊幼孳生,市區河道每一百米間距三齡以上(含三齡)蚊幼孳生不得超過二處。
第九條 單位和居民住戶的蒼蠅密度不得超過以下標準:(一)成蠅:飲食、食品行業場所,涉外單位,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室,學校教室,均應無蠅;居(村)民住房及集體宿舍,普通房間的陽性率應低於3%,陽性房間的蠅數不超過二隻;皮毛、雜骨、禽蛋、果品、菜場、水產、釀造、屠宰、農貿市場等特種場所成蠅不得超過三隻;垃圾填埋場、轉運站、垃圾箱(桶)不超過三隻;公共廁所、倒糞池不超過二隻。(二)幼蟲(蛆):單位、居民區(住戶)及外環境,垃圾轉運站、垃圾箱(桶)、公共廁所、糞池(缸)不得有三齡蛆孳生。
第十條 蟑螂密度不得超過以下標準:蟑螂成蟲、若蟲侵害房間數不超過5%,陽性房間蟑螂數平均不超過五隻;檢查有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間不超過2%,卵鞘的平均查見數不超過二隻。
第十一條 居民(村民)住戶及單位不得發現臭蟲。
第十二條 城鎮和鄉村都應結合基礎設施和住宅規劃建設,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造環境衛生設施,逐步取締露天糞缸。
第十三條 單位和住戶應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的管理;在市區範圍內,未經特許,嚴禁豢養家禽、家畜。
第十四條 經營皮毛、雜骨、禽蛋、水產、果品及廢品的回收、加工等重點行業,從事屠宰、釀造及菜場、農貿市場、肉店、糧店、飲食店、食品店等重點單位,應有完善的防範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
生,及時消滅“四害”。
第十五條 “四害”殺滅工作按下列職責分工:(一)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門負責;(二)公共廁所(貯糞池)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環衛、園林部門負責;(三)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及垃圾桶(箱)按隸屬關係由環衛、園林部門負責,樓群垃圾通道由產權單位負責;(四)窨缸(井)、下水道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市政、房管部門負責;(五)農村糞池、糞缸、水塘、溝渠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六)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七)單位內部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八)居民住戶的除“四害”工作,由居民本人負責。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街道、鄉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並對除“四害”工作實施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除“四害”的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除“四害”工作人員,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系統的除“四害”工作,並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愛衛會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由從事除“四害”工作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並由市愛衛會統一發給證書。
除“四害”監督員行使下列職責:(一)依據本規定對所管轄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所管轄區域內各單位開展除“四害”工作;(三)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除“四害”藥物須經市衛生防疫站檢測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銷售。銷售除“四害”藥物,必須持有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殺蟲藥劑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各街道可根據當地除“四害”工作的具體情況,經區愛衛會批准,成立區域性的民眾性除“四害”服務機構。
成立營業性除“四害”服務機構或增加此類經營項目,應經各縣(市)、區愛衛會審查同意,報市愛衛會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二條 自行落實除“四害”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可委託除“四害”服務機構代為進行,並支付相應的藥物費和勞務費。
對超過本規定標準而不採取除“四害”措施的單位,由各級愛衛會指定除“四害”服務機構殺滅“四害”,並按規定收取相應的藥物費和勞務費。
第二十三條 除“四害”服務機構必須保證殺滅質量,建立殺滅服務檔案,服從各級愛衛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標準的單位,各級愛衛會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進;逾期仍未達到標準的,除由各級愛衛會組織強制殺滅,殺滅費用由該單位支付外,並分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下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二)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超過規定標準四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四)超過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愛衛會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現場執罰須有二人以上。罰款應使用統一罰款收據,罰款全額上交財政,專款專用於除四害工作。
第二十六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處罰人不申請複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
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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