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號令第三次修正並重新發布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 通過時間:2004年6月24日
  • 施行時間:2004年6月24日
  • 通過部門: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控制與處理,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修改的決定,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消滅蚊、蠅、鼠、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及縣屬城鎮。
第三條凡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
第四條除四害工作所需經費,除各級政府對公共無主地區予以補貼外,各單位和住戶應予承擔。
第五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執行本規定的主管部門。市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本規定的實施,並會同同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控制與處理

第六條除四害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愛衛會統一領導,各基層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抓好所屬系統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條除四害應當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殺滅蚊、蠅、鼠、蟑螂等綜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管理、養護及廢棄物處理中,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並嚴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條各地區、單位、住戶應當有防鼠滅鼠措施,可採取堵洞、毒殺、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中小單位應當達到無鼠要求;大型單位應當達到以鼠夾法測定,捕鼠不超過2隻,或者以粉跡法測定,鼠跡不超過5處,或者鼠征不超過2處;街道(鎮)範圍內應當達到鼠夾法鼠密度不超過1%,或者粉跡法陽性率不超過5%,或者鼠征陽性率不超過2%。
第九條各地區、單位、住戶應當積極做好翻缸倒罐、平整窪地等工作,嚴格控制所管理範圍內的蚊蟲孳生場所,並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滅蚊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小單位積水場所不得有蚊蟲孳生;中型單位積水場所蚊蟲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大型單位積水場所蚊蟲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5平方米;市區及近郊街道(鎮)範圍內積水場所蚊蟲孳生有害率分別不得超過5%和10%。
單位內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條各地區、單位應當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的管理,採取誘捕、拍打和噴灑藥物等方法消滅蒼蠅。凡易招致蒼蠅及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場所,應當完善防蠅滅蠅措施。各地區、單位的範圍內應當無散在暴露的蒼蠅孳生物。小型單位不得有蒼蠅孳生;中型單位蒼蠅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大型單位蒼蠅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5平方米;各地區範圍內蒼蠅孳生有害率不得超過5%。
生產或者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蒼蠅幼蟲孳生,不得有成蠅。其它場所(包括居民住房、職工和學生寢室)的有蠅房間不得超過3%,有蠅房間的蠅數不得超過2隻。
第十一條各地區、單位、住戶應當消除蟑螂的棲息場所,運用毒殺、粘捕和噴灑藥物等方法殺滅蟑螂。成、若蟲陽性率不超過5%,平均密度每間不得超過5隻;卵蛸陽性率不超過2%,平均密度每間不得超過2隻。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設除害監督員。除害監督員由從事除害衛生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分別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任命。除害監督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依據本規定對所管理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害執勤員開展工作;
(三)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三條各街道(縣屬鎮)設除害執勤員。除害執勤員由街道(縣屬鎮)愛衛會任命,並報區、縣愛衛會備案。除害執勤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除害監督員的指導下,檢查、督促本地區及地區內的單位和住戶進行除四害工作;
(二)協助除害監督員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產、飲食、水產、廢品、糧食、畜牧、環衛、建工、市政、房管、園林等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指定人員對所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五條凡無力自行落實除害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委託除害服務機構代為處理,並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市愛衛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除害服務單位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愛衛辦備案。
除害服務應當確保除害質量,凡未達到除害效果的,應當按本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除害服務單位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其他單位成立證明的複印件。
除害服務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區、縣愛衛辦在收到備案材料時應當告知除害服務單位需遵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規定。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垃圾堆積、污水積聚、環境髒亂,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二)缺少防範、殺滅四害措施的。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蟲害超過規定標準不滿2倍的,對中、小型單位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對大型單位或者地區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二)蟲害超過規定標準2倍以上不滿4倍的,對中、小型單位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對大型單位或者地區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蟲害超過規定標準4倍以上不滿6倍的,對中、小型單位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大型單位或者地區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蟲害超過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對中、小型單位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大型單位或者地區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流動攤販和從事非固定作業的人員違反本規定,招致四害集聚或者造成蟲害孳生的,由市或者區、縣愛衛會辦公室處以1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除害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愛衛辦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備案的;
(二)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愛衛會辦公室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愛衛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鼠夾法是指以1日內布放的有效鼠夾中捕到老鼠的鼠夾所占比例來計算鼠密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二)粉跡法是指以1日內布放的長、寬各20厘米的有效粉塊中有鼠跡粉塊所占比例計算鼠害程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三)鼠征陽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的房間數占總查房間數的比例。
(四)蟑螂成、若蟲陽性率或者卵蛸陽性率是指發現有成、若蟲或者卵蛸的房間占總查房間數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陽性房間成、若蟲或者卵蛸的平均數。
(五)“孳生地”是指適宜蚊、蠅等蟲害繁殖生長的場所。
(六)“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者孳生、繁殖四害的適宜條件,經常發現蟲害且數量比較密集的行業和地方。如建築工地,公廁,垃圾堆點,牧場,飼養場,屠宰場,菜場,集貿市場,飲食、水產以及其他食品的生產、加工、經銷單位,廢品堆存處理場所,綠化地帶,下水道,防空洞,開挖工地等。
(七)小型單位是指單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的單位;中型單位是指單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滿3000平方米的單位;大型單位是指單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單位;單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1萬平方米以下的,作兩個大型單位計算;超過1萬平方米的,以此類推。
(八)地區是指街道(鎮),但不包括在其範圍內的單位和住戶。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各縣的鄉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1994年5月23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修改的決定

三十、對《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修改: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
除害服務單位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愛衛辦備案。
除害服務應當確保除害質量,凡未達到除害效果的,應當按本規定承擔責任。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
除害服務單位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其他單位成立證明的複印件。
除害服務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
區、縣愛衛辦在收到備案材料時應當告知除害服務單位需遵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規定。
4、增加一條至原第十九條後:
除害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愛衛辦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備案的;
(二)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5、將原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愛衛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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