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列二十一條,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這是為了消除鼠、蚊、蠅、蟑螂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該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 內容:列二十一條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消除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集中統一除四害與日常除四害相結合;民眾除四害與專業服務機構除四害相結合;治理環境消除四害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四害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愛國王: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寸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其下設的市、縣(市)、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責任制。
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用地、地下設施,其使用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樓道、樓間空地、地下設施等環境,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為責任單位。
(三)露天集貿市場,其主辦單位為責任單位。
(四)建築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單位;停建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單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設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地,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單位。
(六)鐵路、公路、輕軌、河湖及其界定的範圍,其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
(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為責任單位;沒有使用人的,縣(市)、區愛衛會為責任單位。
住宅房屋的室內環境由住戶負責四害的防控與殺滅。
第六條 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除四害所需資金實行政府投入和責任單位出資相結合的原則,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愛衛會的規定開展和參加除四害活動,採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綜合性防治措施殺滅鼠、蚊、蠅、蟑螂。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場所,責任單位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管理、養護及廢棄物處理中,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並嚴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有防鼠滅鼠措施,可以採取堵鼠洞、設定地漏、箅蓋洞口、毒殺、粘捕等方法防鼠滅鼠。
鼠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單位辦公室、學校教室、賓館、旅店、招待所、餐飲單位、食品行業、集體宿舍、醫院病房、託兒所、居民住室、列車以及視窗單位和其它公共場所不得有鼠洞、鼠糞、鼠跡和鼠咬。
(二)特殊行業(糧食、生產資料、土產日雜、果品、舊物收購、車站等)及各類倉庫有鼠跡房間感觀檢查不得超過2%,粉跡法陽性率不超過2%,鼠夾法捕獲率不得超過1%。
舊房拆遷改造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舊房前進行滅鼠投藥。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做好清除積水、平整窪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蟲孳生條件,採取各種有效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
蚊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浴池、託兒所、醫院不得有蚊。
(二)集體宿舍每室蚊數不得超過2隻。
(三)靜水湖內蚊幼不得超過2隻/1000毫升。
責任單位內部不得有成蚊聚集。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使用防蠅門窗,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的管理,採取誘捕、拍打和噴灑藥物等方法防蠅滅蠅。
蠅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垃圾箱、垃圾中轉站貨櫃不得有蛆。
(二)垃圾場成蠅數量每視野不超過10隻。
(三)旱廁有活三齡幼蟲不得超過2隻/500毫升,水沖廁所室內基本無蠅(每廁不超過2隻)。 ,
(四)生產或者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蒼蠅幼蟲孳生,不得有成蠅。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室、學校教室、商場、副食(食品超市)、視窗單位、室內市場、醫院、旅店、託兒所、集體宿舍等場所,蒼蠅數不得超過2隻/50平方米。 -
(六)釀造、豆製品、糧油、屠宰、毛骨、皮革、廢品收購等單位每房間蠅數不得超過2隻。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消除蟑螂棲息孳生條件,採取堵洞抹縫、修補門窗、網蓋洞口,放置毒餌、粘捕和噴灑藥物等方法防蟑滅蟑,清除卵鞘,殺滅蟑螂。
蟑螂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浴池、飯店、託兒所、醫院、工廠車間休息室、列車無蟑螂。
(二)工棚每房間蟑螂數不超過2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除四害藥物。
第十五條 從事經營性除四害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到市、縣 (市)愛國衛生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採取有效除四害預防及控制措施的責任單位,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四害侵害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改正,對超過規定標準三倍以下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超過規定標準三倍以上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子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4年2月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26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消除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集中統一除四害與日常除四害相結合;民眾除四害與專業服務機構除四害相結合;治理環境消除四害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四害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其下設的市、縣(市)、區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責任制。
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用地、地下設施,其使用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樓道、樓間空地、地下設施等環境,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為責任單位。
(三)露天集貿市場,其主辦單位為責任單位。
(四)建築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單位;停建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單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設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地,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單位。
(六)鐵路、公路、輕軌、河湖及其界定的範圍,其管理單位為責任單位。
(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為責任單位;沒有使用人的,縣(市)、區愛衛會為責任單位。
住宅房屋的室內環境由住戶負責四害的防控與殺滅。
第六條 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除四害所需資金實行政府投入和責任單位出資相結合的原則,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愛衛會的規定開展和參加除四害活動,採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綜合性防治措施殺滅鼠、蚊、蠅、蟑螂。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場所,責任單位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管理、養護及廢棄物處理中,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並嚴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有防鼠滅鼠措施,可以採取堵鼠洞、設定地漏、箅蓋洞口、毒殺、粘捕等方法防鼠滅鼠。
鼠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單位辦公室、學校教室、賓館、旅店、招待所、餐飲單位、食品行業、集體宿舍、醫院病房、託兒所、居民住室、列車以及視窗單位和其它公共場所不得有鼠洞、鼠糞、鼠跡和鼠咬。
(二)特殊行業(糧食、生產資料、土產日雜、果品、舊物收購、車站等)及各類倉庫有鼠跡房間感觀檢查不得超過2%,粉跡法陽性率不超過2%,鼠夾法捕獲率不得超過1%。
舊房拆遷改造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舊房前進行滅鼠投藥。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做好清除積水、平整窪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蟲孳生條件,採取各種有效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
蚊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浴池、託兒所、醫院不得有蚊。
(二)集體宿舍每室蚊數不得超過2隻。
(三)靜水湖內蚊幼不得超過2隻/1000毫升。
責任單位內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使用防蠅門窗,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的管理,採取誘捕、拍打和噴灑藥物等方法防蠅滅蠅。
蠅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垃圾箱、垃圾中轉站貨櫃不得有蛆。
(二)垃圾場成蠅數量每視野不超過10隻。
(三)旱廁有活三齡幼蟲不得超過2隻/500毫升,水沖廁所室內基本無蠅(每廁不超過2隻)。
(四)生產或者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蒼蠅幼蟲孳生,不得有成蠅。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室、學校教室、商場、副食(食品超市)、視窗單位、室內市場、醫院、旅店、託兒所、集體宿舍等場所,蒼蠅數不得超過2隻/50平方米。
(六)釀造、豆製品、糧油、屠宰、毛骨、皮革、廢品收購等單位每房間蠅數不得超過2隻。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住戶應當消除蟑螂棲息孳生條件,採取堵洞抹縫、修補門窗、網蓋洞口,放置毒餌、粘捕和噴灑藥物等方法防蟑滅蟑,清除卵鞘,殺滅蟑螂。
蟑螂密度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浴池、飯店、託兒所、醫院、工廠車間休息室、列車無蟑螂。
(二)工棚每房間蟑螂數不超過2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除四害藥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採取有效除四害預防及控制措施的責任單位,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四害侵害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責令改正,對超過規定標準三倍以下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超過規定標準三倍以上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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