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2013年7月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14號印發《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控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22條,由六安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3〕1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日
通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控制措施,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六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辦〔2013〕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六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日

管理規定

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的危害,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根據四害的孳生、消長規律,實行生物防治與環境治理相結合、專業隊伍與民眾運動相結合的防制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實施,動員本居住地區的住戶做好除四害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密度監測、效果評價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不斷擴寬愛國衛生籌集資金渠道,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同時,通過整合部門資源、鼓勵企業和社會參與等途徑,不斷增加愛國衛生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六條 各地應當對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控制措施

第七條 除四害應當採取改造、淨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場所及直接滅殺四害等綜合治理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
第八條 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倉儲單位應當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做好經常性除四害工作,確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條 生產、配製、銷售的滅殺四害藥品,應當具有高效、低毒、低殘留性能,對人體、畜禽無害,對環境低污染。禁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急性殺鼠劑和衛生殺蟲劑等禁用藥品。
第十一條 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或疑似鼠蟲傳播傳染病的單位,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管理制度,並對所屬單位開展除四害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凡無力自行落實除害措施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託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承包或代辦除四害工作,但應當支付相應的藥品費用和勞務費。藥品費用和勞務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從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會服務機構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科學有效的社會化服務,並接受愛衛會的指導。
病媒生物控制人員應當具有防治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能夠識別常見的病媒生物種類,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五條 市、縣(區)愛衛辦設除四害監督員,由市愛衛辦在各級衛生監督員中聘任。除四害監督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本轄區單位、居民住戶落實除四害措施;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四害檢查員和其他從事除四害工作的人員開展工作;
(三)依法調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具有除四害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除四害檢查員。除四害檢查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轄區駐地單位和居民住戶開展除四害工作,宣傳除四害知識,進行技術指導,向聘請機關報告工作;
(二)組織供應除四害藥品、器械,定期開展本轄區四害密度調查;
(三)協助除四害監督員調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倉儲單位未採取防治老鼠、蒼蠅、蟑螂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或疑似鼠蟲傳播傳染病的單位,拒絕採取控制措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並採取代為強制性消殺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處罰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被行政處罰的單位,自處罰之日起1年內取消各級衛生先進單位評選資格或者由原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撤消其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一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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