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5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以杭政函〔2015〕158號印發《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明確指導思想和改革目標、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服務監管水平、加強組織保障6部分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可參照執行。

改革目標是: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推進出租汽車行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提供安全便捷服務,緩解出行難、打車難,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提升城市形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杭政函〔2015〕1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意見
杭政函〔2015〕15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改革的意見》(交政研發〔2014〕242號)、《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常委會議精神的實施意見》(市委〔2014〕12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深化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改革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等重大決策為指導,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改革的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穩改結合、以人為本、鼓勵創新、規範發展”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二)改革目標。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推進出租汽車行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提供安全便捷服務,緩解出行難、打車難,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提升城市形象。
二、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公共運輸的重要補充,在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同時,應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為人民民眾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
(四)培育多元市場主體。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行業準入機制,發展預約出租汽車企業(平台)、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等經營主體,支持社會力量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具體準入條件另行制定。
(五)動態調控運力規模。結合公共運輸發展程度、城市道路擁堵狀況、大氣污染防治水平、網路約租車發展態勢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六)最佳化運價機制和結構。最佳化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和結構,發揮價格槓桿作用,適時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
(七)實行經營權無償使用。營造公平競爭環境,降低出租汽車經營成本,提高駕駛員收入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金,對出租汽車實行經營權無償使用。已一次性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金且至2015年1月1日經營期限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資金、剩餘經營時間折算相應的餘額,予以退還。有償使用金退還後,原核定經營期限不變。
(八)實行經營權有期限使用。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每期為6年。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每年評定考核等級。經營權到期後,對經營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達標的出租汽車,其經營者可繼續申請獲得經營權。建立經營權退出機制,對在經營期內屢次出現拒載等嚴重違規、發生惡性服務質量事件等情形的出租汽車,依法收回其經營權。
(九)清理規範經營關係。全面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不清、利益糾紛不斷等問題。對2015年1月31日前申報登記為掛靠、買斷、半買斷經營關係的出租汽車,經企業與實際出資人共同申請,按照經營權有償使用金和車輛購置款實際出資情況,將經營權和車輛產權確定給實際出資人。對已完成確權的車輛,應當與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或原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協定,實行公司化經營。
以增量指標配置帶動存量出租汽車經營關係的清理規範。對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營關係清理規範工作的企業,按照“掛靠車總數15%、買斷和半買斷車總數30%”的比例,給予其經營權增量指標的獎勵;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規範工作的企業,今後不得參與新增運力競標,經營權期滿後不再配置。
(十)規範經營權交易行為。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交易應當進入杭州產權交易所(平台),受讓方須符合出租汽車經營準入條件或持有出租汽車從業人員資格證;單獨轉讓經營權的,應按照杭州市小客車限牌政策的規定處置相應車輛。本次改革完成後,新投放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轉讓。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十一)鼓勵公司化規模化經營。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公司,實現公司化、規模化經營。鼓勵個體經營者加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或者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提高服務質量和抗風險能力。
(十二)發揮國企示範作用。鼓勵國有出租汽車企業實施兼併整合,做大做強品牌。組建國有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公司,提供優惠優質服務。
(十三)支持創新融合發展。加快推進“網際網路+”行動,鼓勵出租汽車企業與網際網路平台合作,推動行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提高運營效率,方便乘客約車。加快出台規範網路約租車政策,有序發展網路約租車等新型業態。
(十四)提升行業服務品質。完善出租汽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關心關愛駕駛員,逐步提高本市戶籍駕駛員比例。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完善多種形式預約服務,方便老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乘車。加強駕駛員培訓教育,規範駕駛員著裝,推廣文明服務用語,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最佳化出租汽車乘坐環境,統一使用白色座套,更新車載智慧型終端,安裝乘客評價器,推廣車載視頻監控和一鍵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升級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車安全性和乘坐舒適度。
五、提高服務監管水平
(十五)轉變行業監管方式。逐步放開出租汽車總量和價格管控,推動監管重心轉向安全保障和服務提升,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健全行業徵信體系。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信用記錄,納入徵信平台。強化信用評價信息收集套用,設立不良信用黑名單,建立優秀駕駛員獎勵制度。
(十七)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推進智慧交通套用,加快出租汽車服務信息平台和行業監管平台建設,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智慧型化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率和治理能力。
(十八)推進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加快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專用候客泊位(停靠點)、加氣站、充(換)電站等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交通樞紐、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
(十九)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營運。繼續推進“兩非”整治,加大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要節點的整治力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維護良好的運營秩序。
(二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完善由經營者、駕駛員共同組成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架構,推進行業工資、承包金集體協商制度,充分發揮協會在制定行業標準、化解行業矛盾、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十一)加快同城一體化進程。同步推進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及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等區域性出租汽車改革,加快一體化進程,在與主城區經營區域打通的同時,實行同城同價。
六、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二)依法推進改革。加快推進《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杭州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標準》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依法有序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二十三)落實工作責任。市深化計程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整體推進改革。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緊密協作,落實責任,積極穩妥做好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可參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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