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周

李紀周

李紀周,1942年出生於陝西延安,原籍安徽金寨縣,曾任公安部副部長、 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後因犯罪事實被揭露,2001年受到了審判。中紀委給予了李紀周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0月22日對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紀周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陝西省延安市
  • 出生日期:1942年
  • 職業:公安部原副部長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主要成就:任公安部副部長
  • 籍貫:安徽省金寨縣
個人履歷,人物經歷,案情介紹,審判結果,案件大事記,

個人履歷

最高職務:公安部原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
中紀委處理情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刑 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經歷

1、家庭出身都很好
李紀周籍貫安徽省金寨縣,出生在“紅色首都”陝西延安。據稱,李紀周的父親是老紅軍,原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李連富。延安時期已從事公安工作
李紀周一家三口,髮妻程辛聯57歲,女兒27歲。妻子的生日是中秋節,女兒的生日是三八婦女節。民間有傳言,李紀周仕途得意之時,常有阿諛者胡謅說,他的妻女出生的日子好,能夠福佑他全家。可如今,程辛聯也因“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女兒孤身飄零在美國。
2、人生一直很順利
從求學到工作,李紀周的人生是非常順利的。1964年,20歲的李紀周入中國人民大學攻讀經濟學,4年後畢業。嗣後,李紀周進入解放軍部隊。
1979年11月,在軍營鍛打了將近10年的李紀周子承父業,以一個退役連級軍官的身份轉業到公安部。
3、升為局長、主管全國治安
在公安部,李紀周第一個職位是消防局辦公室科員。從科員到科長到辦公室負責人,李紀周用了4年。 1983年4月,李紀周調任治安局副局長。6年後,升為局長。主管全國治安。雖然治安局本身只有80多人,但當時全國治安部門有將近40萬人。李紀周負責指導這個系統的警察的工作。
4、任公安部副部長
1993年,李紀周的妻子從原有位置上退休,他自己卻從原有位置上升任公安部部長助理。2年後,躋身於中國省部級高官行列,任公安部副部長,攀至他的仕途的峰巔。1998年開始負責邊防出入境,打擊走私犯罪。
從一個大學畢業生到一個連級幹部,李紀周用了將近10年。而從一個科員升遷為公安部副部長,由一個普通幹部轉為高級幹部,他只用了15年。

案情介紹

1、與遠華首腦賴昌星相識並結下“友誼”
1993年,李紀周去廣州出差,通過福州公安局長莊如順的介紹,李紀周與遠華走私集團首腦賴昌星相識,從此結下了深厚的“黑色友誼”。
新華社在報導中說,李紀周三次收受賴昌星賄賂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
第一次收受賴昌星的賄賂,利用的是夫人的名義。
1994年底,賴昌星來北京,李紀周夫婦去王府飯店看他。他問程辛聯做什麼工作。李紀周說,我夫人已經退休了。賴昌星微笑著問程辛聯為什麼不做點生意?李紀周搖頭,“她哪裡會做生意?”賴昌星又笑,“可以學嘛。如果你願意,我願意提供資金上的支持。”
2、妻子程辛聯要承包飯店賴昌星給100萬元
不久,程辛聯說要承包一個飯店,但沒有定金。李紀周跟她說,找賴昌星嘛。程辛聯去找賴昌星聯繫,賴當即給了100萬。
1995年初,賴昌星來北京,李紀周夫婦再次去看他。李紀周說,“你借給我夫人100萬,可是我夫人她根本就不會做生意,她可能會賠掉這些錢。”賴昌星回答得非常“漂亮”,“她不會做生意,做賠了,也就學會了。”
其實,程辛聯最後沒有賠錢,但也沒有學會做生意。因為她的飯店根本就沒有承包。
3、賴昌星匯款50萬美金到李紀周女兒的賬戶
李紀周第二次收受賴昌星賄賂,利用的是女兒的名義。
1996年10月,賴昌星又一次來到北京。李紀周去見他。賴昌星問,“你的女兒在美國,美國經濟不景氣,她經濟上有什麼困難?”
李紀周的女兒要搞投資移民,在美國舊金山開了一家公司,當時面臨破產。賴昌星從李紀周口中打聽到這個事情。幾個月後,賴昌星匯款50萬美金到李紀周女兒的賬戶。
4、賴昌星給李紀周三萬港元
第三次接受賄賂,李紀周只有以自己的名義了。
1997年3月,賴昌星再一次來到北京。同樣的,李紀周去看他。等到李紀周離開酒店回家,賴昌星起身送他下樓上車。上車後,賴昌星坐進李紀周的汽車。他問,“你需不需要用錢?”然後,將一沓港幣放在他的車上就走了。李紀周怕給司機看見,也沒有看,就收了起來。回家交給了程辛聯。她數了一下,說3萬港幣。
5、賴昌星用錢財換來李紀周的徇私枉法
天下沒有白送的午餐。賴昌星用錢財換來李紀周的徇私枉法。
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袁純清在通報李紀周案件時說,多次收受賴昌星巨額賄賂的李紀周,“應賴昌星要求,干預公安邊防機關對涉嫌走私油輪的查處;利用職權為賴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
1997年上半年,賴昌星給李紀周打電話,說他的一個朋友有一艘油船去廣西,叫“奧林匹克勇士號”,油船是香港和湛江合作的。船在經過瓊州海峽時,因為涉嫌走私,被海南邊防局的海警部隊給扣住了。
賴昌星只對李紀周說了兩三句話,李紀周就將所有的事情擺平了。
中紀委和監察部在通報李紀周案件時,還透露了李紀周為賴昌星乾的其他事,諸如: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指示福建公安部門要為遠華走私的汽車上牌照等等。據稱,李紀周在回答有關方面詢問賴昌星所給的錢是否屬於賄賂的時候,顯得很無奈,幾次說的都一樣:“按照中國法律,算吧。”
6、李紀周的很多不義之財來自賴昌星
李紀周當公安部治安局局長的時候,月工資七八百塊錢,是其時中國警察中局長的最高標準。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後,月薪一千元左右。當了公安部副部長,薪水又漲了三、四百元人民幣。
就這樣的收入標準,李紀周卻擁有至少數百萬的財富。他的妻子的工資比他低,李紀周的財富從何而來?
由上述賴昌星的賄賂可知,很多不義之財來自賴昌星。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自2000年6月中旬,從中紀委項目組接手李紀周案後,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取證,證實了這一點。
7、李紀周把他的“烏紗帽”當作掙錢的工具
司法機關同時證實,李紀周把他的“烏紗帽”——他的警銜當作掙錢的工具。
周民興是廣東一家公司的董事長,接到周民興賄賂1萬美元後,李紀周當了他的“編外推銷員”,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雷射瞄準器提供便利。
梁耀華,一個有著香港身份的走私分子。在他的“銀彈”攻擊下,幫助梁註冊成立廣州新英豪發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稅倉的設立,並多次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犯罪問題的查處,要求放行和退還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
據報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的巨額賄賂。為私梟們走私保駕護航,出租民眾賦予他的權力。為他自己,他妻女,還有他的情婦謀取利益。
8、被調查的犯罪事實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3年多時間裡,李紀周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託,干預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一副。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一萬美元,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雷射瞄準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

審判結果

1、結果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庫。
李紀周情婦被判10年徒刑李紀周情婦被判10年徒刑
2、李紀周一審如何逃脫死審:
去年底,北京司法界人士,以及聯合早報等媒體預測說,從李紀周犯罪的情節和受賄金額來看,李紀周難逃死罪。
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宣布後,很多民眾感到驚訝:李紀周罪不可赦,為什麼只判個“死緩”?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諮詢員、法學博士陳宏光教授接受《新聞周刊》採訪時說,“死緩”的判決是經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據的。
3、憑什麼依法“從舊”?
李紀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干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是非法行使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可能是超越其職權範圍而實施的相關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行為人都是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濫用職權罪是作為犯罪,即行為人以積極的直接的方式對客體發生作用的活動。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在法理上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此: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它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在李紀周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收受賴昌星的賄賂100萬元、美元50萬元、港幣3萬元,並受賴昌星請託,干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廈門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完全是進行權錢交易。出賣手中的職權,任由走私這種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絕對有損害的行為發生,李紀周的行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要件,又有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後果”。此外,李紀周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為其向公安系統推銷雷射瞄準器提供便利,以及多次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故意的“濫用職權”,而不是因為“玩忽職守”而導致的“過失”。
既然李紀周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為什麼按照玩忽職守罪處罰?這就是刑法時間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主要是新刑法與舊刑法之間如何選擇適用。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對於此前的犯罪行為刑罰適用,我國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刑法)第1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都體現了這個精神。因為舊刑法中有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但沒有濫用職權罪的內容,並且定罪量刑上新舊刑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李紀周的濫用職權罪按照舊刑法的玩忽職守罪進行懲罰。或許“便宜”了李紀周,卻尊重了法律的權威。
4、為什麼依法從輕?
新華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時說了這么一句:“鑒於李紀周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
由此可見,在法院看來,李紀周有被法律容忍與“寬恕”的條件。也就是說,李紀周有依法從輕的刑罰裁量情節(量刑情節)。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方法,是限制與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措施。對照李紀周的行為,這個層面的考量符合下列有關“死緩”的法律條文之規定: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那么,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認罪悔過,都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
李紀周身為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擔負著同走私等犯罪活動作鬥爭的重要職責,然而他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妨害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其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嚴懲,於國於民、於黨於法,實乃幸事。而一審判決“依法寬大”,暫且免其一死,而沒有感情用事“殺之以謝國人”,是法律對感情的勝利。於國於民、於黨於法,也是幸事。
5、判決依據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換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件大事記

1998年12月:撤職調查
1999年底:正式逮捕
2001年2月27日:開除黨籍、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1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嫌受賄公開開庭審理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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