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世訴張金芬不當得利糾紛案

李廣世訴張金芬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8月14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額執字第80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14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額執字第80號
申請執行人李廣世。
被執行人張金芬。
李廣世申請執行張金芬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2014)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於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張金芬按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返還奶資款15301.86元。
本院受理後,依法審查執行。於2014年7月9日向張金芬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張金芬於2014年8月14日自動履行義務,給付申請人李廣世奶資款15301.8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黃福玉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楊長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路志勇
附:本裁定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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