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虎

李增虎

李增虎,山西省文水縣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依託海威集團等企業,長期盤踞一方,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恃強凌弱,惡意競標,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非法占地,非法采砂,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利用其影響力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

2020年10月31日上午,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李增虎等84人重大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主犯李增虎被判無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增虎
  • 職業:海威鋼鐵實際控制人 
  • 主要成就:文水原首富 
人物經歷,掛牌督辦,紀委監委曝光,法院宣判,

人物經歷

李增虎於20世紀80年代初建立桑村煉鐵總廠,通過經營鋼鐵生意逐漸積累經濟實力,擴張勢力。2003年李增虎作為實際控制人註冊成立文水海威鋼鐵有限公司,以親緣關係為紐帶,以海威公司等數十家公司和企業為依託,形成以李增虎、李永奇、李永瑞、李永旺為組織領導者,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團。
該組織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海威鋼鐵等企業為依託,非法占地7500餘畝;非法採石1988萬餘噸,價值1.5億餘元;非法挖砂達270萬餘立方,價值9400萬餘元;長期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非法獲利1.3億元,聚斂起巨額財富,並用非法所得維持組織運行,豢養組織成員,為組織成員配備車輛、發放獎金福利、提供活動經費等。
該組織自2003年至2019年期間,通過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等15項罪名68起犯罪事實,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
該組織嚴重破壞國家自然資源和當地生態環境,嚴重擾亂了當地稅收、金融等社會經濟秩序。該組織對當地民眾形成心理強制和精神震懾,眾多被害人不敢報案,甚至外出躲避,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該組織利用其非法影響力,長期把控基層政權,無視選舉規定,直接指定村支兩委成員,安排組織成員入黨,非法控制多個村級政權組織,直接服務其非法占地、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通過行賄等手段,腐蝕當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通過安排公職人員兼職取酬、入股分紅等手段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將公職人員發展為組織成員,直接參與違法犯罪。
該組織公然對抗國家權力機關,暴力對抗執法檢查,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實施圍攻、謾罵、毆打及威脅恐嚇,甚至到國家機關公然毆打執法人員,肆無忌憚實施違法犯罪,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
2019年4月,在山西省掃黑辦的統籌協調下,在山西省公安廳直接指揮下,呂梁警方一舉打掉了李增虎黑社會性質組織,省紀委監委同步推進查辦涉李增虎案件的公職人員腐敗案,取得了顯著戰果。

掛牌督辦

2020年4月,全國掃黑辦公布第六批38起掛牌督辦涉黑涉惡案件,其中包括山西省呂梁市李增虎案。

紀委監委曝光

2020年9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六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桑村原黨總支書記李增虎涉黑組織案件及背後腐敗和'保護傘'問題。”
曝光內容顯示:2008年以來,以李增虎為首的涉黑組織盤踞文水縣,以企業為依託,借鋼鐵生產之名大肆圈地,強占國家資源,瘋狂採石挖砂,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多次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甚至在公共場所數次持槍作惡,傷害他人。李增虎長期把持桑村基層組織,“兩委”主要成員均由其指定,十多年未進行換屆,並利用脅迫、違規干預等手段,安排所屬公司8名黨員(其中3名屬於違規發展)到附近7個行政村擔任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等職務,直接為其非法採石、挖砂、占地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服務。通過巨額行賄、入股分紅、兼職取酬等手段,腐蝕拉攏多名公職人員為其站台撐腰。呂梁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劉雲晨(曾任文水縣委書記),文水縣委原書記孫善文、原縣長李曉娥,原副縣長、鳳城鎮黨委書記賀榮傑,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武吉兵、林業局原局長李瀚等人,收受賄賂,明知李增虎涉黑組織存在私挖濫采、非法占地、操控把持基層組織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卻包庇縱容、聽之任之、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查處。上述人員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除此之外,根據山西省紀委監委通報,文水縣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司志勇縱容李增虎黑社會性質組織涉黑涉惡活動,文水縣稅務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樊寶森長期為李增虎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幫助,文水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原所長侯樂駿包庇縱容李增虎黑社會性質組織涉黑涉惡活動,上述人員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法院宣判

2020年10月31日上午,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李增虎等84人重大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增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製造、儲存爆炸物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採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名被告人因嚴重疾病對其中止審理,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其餘8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五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