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試圖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以達到獲取壟斷性經濟利益的,有組織的犯罪涉黑團伙。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社會性質組織
  • 外文名:Underworld organization
  • 黑社會性質: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
  • 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 稱霸一方:欺壓、殘害民眾的犯罪組織
特徵,行為特徵,提出理由,打擊通告,

特徵

其基本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三人以上的團伙)。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經濟實力特徵;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特徵;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也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與犯罪集團的最主要特徵。

行為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多具有暴力性犯罪的特點。當然,在一般刑事犯罪中,也存在諸如殺人、爆炸、搶劫等暴力犯罪。而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所要求的暴力性,不是要求每次行為都構成暴力性犯罪,而是指組織的行為帶有暴力性質,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必須具有組織性。這也為我們判定行為是否應當歸咎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了標準。能否將某人的行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體現組織意志和利益。如果某人(或者某成員)的行為雖然帶有暴力性,但是既無組織意志,也與組織利益無關,就不能將該行為作為組織行為進行評價,也就是不能把這一行為算到組織頭上。由此可知,即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者實施的行為,也不一定屬於組織行為。如果因為個人恩怨而糾集組織成員進行報復的行為,則因為具有組織的意志,即可作為組織行為評價。再如,在組織中具有一定地位的成員為組織利益和意志,組織其屬下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儘管組織領導者、組織者不知情,該行為也是組織行為。一般參加者因與他人發生與組織無關的糾紛,在現場三兩糾集對他人實施暴力的行為,則不能歸咎於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為害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除了在行為性質上具有暴力性、在行為實施上具有組織性以外,還要求行為具有經常性。從法律規範上關係上看,行為特徵是連線組織特徵和結果特徵的紐帶,一方面他是組織特徵的深化和延續,另一方面他又是結果特徵的前提和基礎。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經常性?司法機關可將納入組織的成員有組織地實施的體現組織利益和意志的行為進行排列,可將其分類為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不能只看犯罪行為,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確立其地位的,所以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都是體現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的行為。在此基礎上,如果在一般人看來,這些行為是經常實施,則可確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成立。

提出理由

1979年,在新中國實施的第一部《刑法》中,沒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概念。並不是立法者不知道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厲害,而是因為從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國大陸根本就沒有黑社會犯罪,更不會有“黑社會”的存在。當時的立法者也沒有預料到,在以後短短的二十年中,中國黑社會性質刑事犯罪的形勢會發展得如此迅猛。
1997年,為了適應打擊黑社會性質刑事犯罪的需要,應公安部的要求,修改後的新《刑法》,在第294條中設立了三個有關黑社會的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過在新《刑法》中並沒有明確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正是這一立法上的疏漏,後來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分歧。
2000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有的四個基本特徵,其中包括“保護傘”。
然而,在打黑除惡鬥爭,新問題出來了:一些有組織的犯罪團伙,儘管其黑社會性質的特徵非常明顯,但由於背後沒有形成黑”保護傘”,或者”保護傘”很難查清楚,而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於是,很多被公安、檢察部門按照黑社會性質罪名批捕起訴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後又被法院退了回來。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黑“保護傘”證據不全。
費了很大力氣打黑除惡的公安、檢察部門,更多傾向於不要對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非法保護”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保護傘”過於苛求。但法官們則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定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多次協商,沒有結果。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立法法》第43條的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作立法解釋的要求。
2002年,為了解決公檢法之間在此問題上出現的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立法解釋,認定《刑法》第294條中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為“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了法律上的標準。
但是,嚴格講,上述標準只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當具有的特徵作了羅列。雖然根據這些特徵,我們可以大致知道黑社會應該是什麼樣子,但卻仍然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簡練的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義。
因此,有必要根據立法解釋,對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提出一個準確的、精煉的定義。

打擊通告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是人民民眾深惡痛絕的頑疾,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是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二、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全國政法戰線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懲治,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拳出擊,偵辦一批民眾深惡痛絕的涉黑涉惡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惡重點地區,懲治一批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分子,確保在春節前後取得積極成效,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奠定堅實基礎,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掃黑除惡是一場人民戰爭,必須依靠人民民眾的積極參與。歡迎廣大民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犯罪和“村霸”等突出問題,對在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予以獎勵。政法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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