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辦法

《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太子河景區的建設和管理,給市民提供優美整潔的河岸景觀休閒、娛樂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太子河景區管理辦法
  • 地點:本溪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職責:市水務局委託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具體內容,時間範圍,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太子河景區的建設和管理,給市民提供優美整潔的河岸景觀休閒、娛樂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本溪市太子河老官砬子水源地至下游老和尚洞範圍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堤防護欄、翻板壩、取排水工程設施、園林綠地、沿河兩岸的防汛搶險道路、景觀雕塑旅遊景觀點、經營場所及設施碼頭遊船及其它建(構)築物和附屬設施(不含大中型橋樑)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務局是太子河景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太子河景區管理處負責太子河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環保旅遊財政交通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及相關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景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太子河景區規劃應服從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建設相協調。
太子河景區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政府將太子河景區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市水務局負責實施對景區進行建設、維護和保護。
第七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太子河景區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
(二)負責太子河景區內水利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太子河景區及周邊環境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環保部門做好環保工作;
(四)負責太子河景區水面和涉水設施(不含渡船、遊船)的安全運行管理與開發利用等工作;
(五)協助相關部門對景區內市容環境、園林綠地、市政設施的實施管理;
(六)市水務局委託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根據景區規劃設定景區管理界限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界限標誌,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設施。
第九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按照河道設計要求做好景區內河道護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時打撈漂浮物,保證水利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確保行洪安全。
第十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對景區內園林設施、市政公共設施、水利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的養護、維修,保證各種設施完好。
第十一條 除必要的施工或維護車輛外,禁止大型機動車輛在太子河景區沿河兩岸的防汛搶險道路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沿河兩岸的防汛搶險道路設立大型機動車輛禁行標誌和限制通行設施。
第十二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設定供遊人休閒、娛樂的公用設施及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太子河景區內園林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區管理處應當對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進行養護,對枯死缺株、損壞的設施及時補植、維修。
第十四條 因建設施工確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綠籬等景觀設施的,應當經太子河景區管理處同意並按工程造價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太子河景區規劃要求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修建園林景觀。
第十六條 太子河景區內禁止開辦各類交易市場。
按照景區規劃從事旅遊事業的建設、經營和服務,應當服從太子河景區管理處的統一安排,同時與太子河景區管理處簽訂經營協定,經營期間必須服從太子河景區管理處的管理。
第十七條 在太子河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事先經市水務局同意,按照太子河景區管理處統一安排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一)舉辦宣傳、諮詢或商業性演出活動;
(二)設定廣告(牌匾)設施;
(三)臨時擺放張貼懸掛標語或其他宣傳品;
(四)設定公共設施或經營性設施;
(五)因建設修繕養護需要進行施工作業;
(六)從太子河景區河段內引水、取水。
從事上述活動需要臨時占用景區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並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禁止在太子河景區從事下列行為:
(一)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在河道內漂洗髒物;
(三)毒魚、炸魚、電魚、使用破壞性網具及採取其他破壞野生魚類的方法捕撈野生魚類;
(四)破壞、侵占、毀損太子河景區的攔河壩、堤防、排水閘、閥門井、泵房、護岸排污涵等水利設施;
(五)破壞、占用景區內廣場、甬路綠地
(六)折采樹枝、花果、剝刮樹皮、攀爬樹木;
(七)放縱畜禽啃咬樹木、花草;
(八)擅自開荒種田、踐踏或毀壞草坪、綠籬、樹木、花壇、圍欄等;
(九)傾倒垃圾、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雜物;
(十)損毀、移動、占用、拆除公共設施或附屬物;
(十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張貼、刻劃、塗寫廣告或宣傳品;
(十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十三)堆放吊掛、晾曬物品;
(十四)燒荒、燒烤及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
(十五)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十六)其他損害景區設施和影響景觀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太子河景區主管部門或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對損壞景區內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太子河景區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追究違法責任應承擔的停止侵害、修理、更換、重作、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太子河景區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景區設施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l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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