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法律名詞)

期限(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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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一個名詞,讀音為qī xiàn,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期限由事實構成,並以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為內容。構成期限的事實,亦稱為期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限
  • 外文名:deadline
  • 注音:ㄑㄧ ㄒㄧㄢˋ
  • 拼音:qī xiàn
依《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期限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三種。比如,契約約定借款於1988年10月30日返還,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在該年的10月30日以前不發生效力,而到了10月30日,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均於此確定之日同時發生效力。期限通常可以附加於法律行為,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契約的期限,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契約生效或終止的條件的時間。
附期限契約期限的特徵:
①是將來肯定發生的事實;
②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的期限。
③是約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期限的種類:
①生效期限:指契約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
②終止期限:指契約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固定收益證券的期限(maturity)
對於固定收益證券,所借金額全部返還的時間長度,也就是到清償全部借款為止的時間長度。
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日期。期間是指從某一特定的時間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它是某一特定的時間段,如1995年5月1日到1996年5月1日即是一個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它是時間的某以特定的點,如1996年10月1日即是一個星期日。期間是時間某一動態的階段,即期日與期日之間的間隔時間;期日則是時間的某一靜態的點。
期限可以有法律規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確定,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有些情況下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指定。無論採用什麼方式,期限一旦確定之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
民法上的期限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1)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和消滅的時間。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權利能力之時;智力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之時。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之時。(2)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時間。如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蹤人失蹤時間的推定。(3)決定權利的取得和喪失時間。如專利權取得的時間、所有權喪失的時間等。(4)權力的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契約義務履行的期限等。(5)決定法律關係的效力的期限。如契約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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