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

期間費用是指企業日常活動發生的不能計入特定核算對象的成本,而應計入發生當期損益的費用。 期間費用是企業日常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之所以不計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對象,主要是因為期間費用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整個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與可以確定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的材料採購、產成品生產等沒有直接關係,因而期間費用不計入有關核算對象的成本,而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期間費用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間費用
  • 外文名:period cost
  • 套用領域會計銀行信用
  • 包含內容: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學科分類:經濟學;會計學
  • 適用範圍:建設工程等
定義,差異,分類,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特徵,內容,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費用核算,核算特點,核算方法,費用結轉,表結法,賬結法,常見錯弊,費用控制,

定義

期間費用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不能直接歸屬於某個特定成本核算對象的,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各種費用。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差異

管理費用差異
管理費用和製造費用的區分:車間用於組織和管理生產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如,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製造費用是與製造生產有直接關係的費用,如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車間管理用的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車間生產工人的工資。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據實列支,不得採取預提的辦法。發生業務招待費時,借記“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管理費用管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幾點說明:
1.上述標準中收入淨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讓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或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因為與其稅後利潤、股息有關的收入在對方企業已經計提了業務招待費。一般而言,計提業務招待費的收入可以“利潤表”中經營利潤以前的收入額為基數,經營利潤以後的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等不應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基數。
2.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與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用於同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合理的交際應酬費(業務招待費),應當提供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憑證,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1)全年銷貨淨額在1500萬元(含)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淨額的5‰;全年銷貨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銷貨淨額和業務收入總額是指企業銷售收入或業務收入的賬面淨額,不包括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計提交際應酬費。
按銷貨淨額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的行業有:工業製造業、種植業,養殖業、商業等。按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的行業有: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業、保險業、租賃業、修理業、設計諮詢業以及其它服務性行業。
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銷貨淨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果劃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所屬行業確定。
3.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個人所得稅審核個人所得稅審核
4.國家對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有專門規定,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超過2%部分作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頒布後,該政策仍繼續執行。
5.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代理等業務的企業,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其業務招待費不能按照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執行。《關於沒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開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251號)規定,凡是沒有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銷售或者營業等主營業務收入的企業,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類收益不超過2%的比例,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必要的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取得的各類收益,包括投資收益、期貨收益、代購代銷收入、其它業務收入等。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是否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對這類行業的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做出明確規定。
差異及處理: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在於,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據實列支業務招待費,稅法則規定在所得稅前,限額扣除業務招待費。差異產生的原因在於各自規定的目的不同,會計制度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損益情況,允許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但稅收規定稅前限額扣除,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防止納稅人稅前多扣除費用,減少所得稅稅基
企業平時發生業務招待費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以處理差異。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企業繳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是指國家基本保障性質的保險。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所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支付時,借記“管理費用”(職工養老金、職工待業保險金、法定人身安全保險金、保險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種基本保障性質繳款,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上述規定適用於在遼寧全省以及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
期間費用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上述規定在最新的稅法與會計差異協調檔案中已有調整: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允許列支的稅金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在“管理費用” 科目中核算。借記“管理費用”(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允許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計入當期損益
總機構管理費差異
上交的管理費是指總機構為其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提供某種服務,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按規定上交的管理費。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總機構向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提取的管理費,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科目。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繳納的管理費也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借記“管理費用”(其它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管理費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稅法對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的條件、標準、計提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對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所得稅前扣除的管理費也作了嚴格的規定。
1.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範圍和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2)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畫、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3)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彌補管理費支出的。
(4)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2.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核管理。
(1)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2)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
(3)凡稅收法規規定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一些特殊項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①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契約數額核定;租賃自由產權房屋的,按剔除投資收益後的差額核定。
②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規定。
③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於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④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增長額。
(4)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嚴格要求總機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餘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餘額全部轉為下一年度使用,並應相應核減下一年數額。
3.管理費的扣除管理。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稅務部門審定的管理費匯集範圍、金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徵收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低於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
4.申報程式和資料。
(1)申請程式。原則上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為減少層次,縮短審批時間,也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申請。
(2)企業在遞交申請報告時,須附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上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管理費收支決算說明(表)、本年度上半年會計報表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下半年預計管理費用支出情況說明(表)和本年度計畫提取管理費的明細表(包括攤提企業的名稱和具體數額)及其費用增減說明等資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5.違規處罰。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准提取管理費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銷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6.審批時間。
(1)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報,超過期限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予辦理。
(2)申請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15日內補報,超過期限仍未補報或補報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7.授權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不在同一地區,或提取管理費的總額達到或超過1 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多數企業在同一地區,且提取管理費總額低於1 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8.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和審核。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範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和扣除應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費用,如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此內容見第十三章的詳細講解。
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按規定上交的管理費可以據實列支,企業平時的賬務處理,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稅法對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的條件、標準、計提方法則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如果上交的管理費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的,均應按規定在年末進行納稅調整,即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低於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
(五)勞動保護費
稅法規定: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企業允許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的標準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年末作納稅調整。
(六)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等費用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出差、組織會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借記“管理費用”(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期間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對不符合規定的,年末作納稅調整。
(七)會員費稅法規定: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餘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不符合規定的,年末作納稅調整。
(八)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畫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它經費以及委託其它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借記“管理費用”(研究與開發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4.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
5.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6.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准的程式規定如下:(1)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項,並編制項目開發計畫和技術開發費預算。(2)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後,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並附送立項書、開發計畫、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及時層層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並下達審核確認書。(3)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畫,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准後執行。
7.對納稅人申報不實的或申報不符合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的扣除額或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對納稅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及未經批准擅自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除令其糾正外,並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8.工業類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必須在每一納稅年度的7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申請。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申請,需要附報以下資料:(1)納稅年度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書;(2)納稅年度技術開發費預算表;(3)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決算表;(4)上年度集團公司會計決算報表;(5)上一納稅年度集團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集團公司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審批。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集團公司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或由總局授權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10.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依照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的辦法上交的技術開發費,出具批准檔案和繳款證明,允許稅前扣除,但不作為計算增長比例的數額。集團公司當年向所屬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年終如有結餘,原則上應計入集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結轉下年使用的,應相應扣減下一年度的技術開發費提取數額;以後年度不再提取技術開發費的,其結餘應計入集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11.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同樣適用。 另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上述固定資產雖然是為研究新工藝、開發新產品而專門購置的,但並不屬於稅法規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的範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稅前扣除的優惠。無論是計算技術開發費較上年的增長比例,還是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50%計算加扣應納稅所得額時,均不再包括該項設備的金額。
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費,除據實列支在管理費用中的可在稅前扣除外,還可以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在稅前扣除。企業平時進行賬務處理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所得稅時做納稅調減。
由於技術開發費增長幅度是以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為基礎計算的,因此,納稅人應建立“技術開發費抵扣台賬”,以保證申報稅前扣除的正確性。
(九)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在稅前扣除,參見第二章的內容。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開辦費分5年在稅前平均扣除。企業平時進行賬務處理時,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所得稅時,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的部分做納稅調增。
(一)廣告費
廣告費用是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宣傳推銷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用,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2.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1)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
(2)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②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3)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適用8%廣告費扣除比例的行業是:①自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②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它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糧食類(含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一限制包括廣告宣傳性質的業務宣傳費在內。
酒廠或酒類生產企業直接為糧食類(含薯類)白酒所做的廣告宣傳費用一律不得扣除;上述企業如果同時生產其它類型的酒產品,且以整體名義所做的廣告宣傳費用支出,應按糧食類白酒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計算不得扣除的糧食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用。
對於主要經營酒類產品銷售的商品流通企業,其為糧食類白酒所做的廣告宣傳費用一律不得扣除;對於上述企業以整體名義所發生的廣告宣傳費用,應根據糧食類白酒所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計算不得扣除的糧食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用。綜合性商場或酒類產品占所經營商品比重較小的商品流通企業,除非專為糧食類白酒進行廣告宣傳,否則不再分配計算不得扣除的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用。
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強糧食類白酒的稅收管理,合理引導酒類消費,保護人民民眾健康和安全,有效解決我國白酒生產消耗糧食較多的問題。
(5)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3.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據實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則對廣告費用支出規定了明確的稅前扣除標準,同時規定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所以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為了便於管理,企業應當設定“廣告費稅前扣除台賬”,為各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做好基礎工作。
(二)業務宣傳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宣傳費據實在“營業費用”科目核算。發生時,借記“營業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稅法規定:
(1)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3.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宣傳費據實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超過50/M的部分,本年度做納稅調增,同時規定,以後年度也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限制企業開支過多的業務宣傳費,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
(三)保險費
保險費主要是指企業列支的各類商業保險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類商業保險費用據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稅法規定:
(1)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3)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償優待,應作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3.差異及處理:企業平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所得稅時,對稅法規定的允許稅前扣除以外的保險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佣金差異及處理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佣金支出,在營業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營業)費用:
(1)有合法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規定在不得超過銷售收入10%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3.差異處理原則及方法。企業實際發生佣金時,賬務處理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年末計征所得稅時對超範圍、超標準列支的部分作納稅調整,以處理差異。
三、財務費用差異及處理
(一)會計制度規定
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損益)及相關的手續費。《會計準則——借款費用》中規定: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該項資產的成本;其它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二)稅法規定
1.借款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竣工決算投產後的貸款利息支出,允許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凡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髮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在最新的稅法與會計差異與協調檔案中,投資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已經取消。
5.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6.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試行國債淨價交易。實行淨價交易後,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債價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另一部分是應計國債利息(可真實反映投資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促進國債全價交易向淨價交易的轉變,有利於國債二級市場的發展,自試行國債淨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淨價交易成交後的交割單。
(三)差異及差異處理原則與方法
1.差異:按照會計制度、準則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應根據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原則進行會計判斷後,據實計入資產成本(借款費用資本化)或據實計入當期損益利息費用化)中的財務費用。稅法則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和利息費用化分別進行了限制性的規定。前者主要是從正確核算當期和以後各期的資產和損益的角度出發;後者主要是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去規範稅基。
2.差異處理原則與方法:企業平時在處理財務費用時,應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年末則應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差異進行調整。

分類

期間費用一般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三類。

銷售費用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對工業企業而言,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和工業性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銷售本企業產品而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具體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銷售佣金、委託代銷手續費、廣告費、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專設銷售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但企業內部銷售部門屬於行政管理部門,所發生的經費開支,不包括在銷售費用之內,而應列入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

企業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的內容較多,以工業企業為例具體包括:公司經費,即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和其他經費;工會經費,即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即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用於職工培訓學習以提高文化技術水平的費用;勞動保險費,即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或按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或醫療保險費、退職金、6個月以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及撫恤費、按規定支付離休人員的其他經費;待業保險費,即企業董事會或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等;諮詢費,即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所支付的費用;審計費,即企業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資產評估等發生的費用;訴訟費,即企業因起訴或應訴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稅金,即企業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土地使用費,即企業使用土地或海域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損失補償費,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即企業購買或使用專有技術而支付的技術轉讓費用;技術開發費,即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獲得專項經費的中間試驗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即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及專有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即開辦費其他資產的攤銷;壞賬損失,即企業按年末應收賬款損失;業務招待費,即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在年銷售淨額一定比例之內支付的費用;其他費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管理費用,其他費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管理費用,如綠化費、排污費等。

財務費用

企業為進行資金籌集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財務費用主要包括利息淨支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財務費用主要包括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和其他因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利息淨支出包括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融資租賃款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企業銀行存款獲得的利息收入應沖減上述利息支出匯兌損失指企業在兌換外幣時因市場匯價與實際兌換匯率和不同形成的損失或收益,以脫離因匯率變動期末調整外幣賬戶餘額而形成的損失或收益,當發生收益時應沖減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包括開出匯票的銀行手續費等。

特徵

與產品成本相比,期間費用有如下幾個特點:
財務費用是期間費用財務費用是期間費用
(1)與產品生產的關係不同。期間費用的發生是為產品生產提供正常的條件和進行管理的需要,而與產品的生產本身並不直接相關;生產成本是指與產品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它們應直接計入或分配計入有關的產品中去。
(2)與會計期間的關係不同。期間費用只與費用發生的當期有關,不影響或不分攤到其他會計期間;生產成本中當期守工部分當期轉為產品成本,未完工部分則結轉下一期繼續加工,與前後會計期間都有聯繫。
(3)與會計報表的關係不同。期間費用直接列入當期損益表,扣除當期損益;生產成本完工部分轉為產品成品,已銷售產成品的生產成本再轉入損益表列作產品銷售成本,而未售產品和未完工的產品都應作為存貨列入資產負債表。因此也可把生產成本稱為可盤存成本,把期間費用稱為不可盤存成本。按照配比原則,當會計上確認某項營業收入時,對因產生該項營業收入的相關費用,要在同一會計期間確認。如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等生產成本理應將其成本化,待產品銷售時與銷售收入相配比。期間費用由於它不能提供明確的未來收益,按照謹慎性原則,在這些費用發生時採用立即確認的辦法處理。例如企業支付的廣告費,究竟在今後哪個會計期間將獲得收益。難以確定。即使期間費用與將來的某些會計期間的收益確有聯繫,但卻不可能預期未來收益的多少,經此作為分攤期間費用的依據。因此為簡化會計工作,將期間費用立即確認較為合理。此外,期間費用直接與當期營業收入配比,從長期來看,由於各期的發生額比較均勻,對損益的影響不大。

內容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不管是什麼企業,其發生的費用,可以按與商品或產品的關係,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兩類。直接費用是指費用發生時,可以直接認定應記入某種產品或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如工業企業生產產品的直接材料費、生產工人工資等;間接費用是指應由幾種或全部產品、商品共同負擔的費用,如工業企業的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期間費用是指那些不能直接歸屬於某個特定產品成本的費用。這些費用確實為賺取利潤而發生,但又與特定的收入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它被認為是為賺取整體收入而發生,應該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企業的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2006年新會計制度改為“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類似工資性質的費用、業務費等經營費用
銷售費用預算銷售費用預算
製造企業中,營業費用就是銷售費用。而在商業性企業中,由於進貨費用也全部作為期間費用,因此,營業費用不僅包括銷售費用,還包括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企業應設定“營業費用”科目,反映營業費用的發生及結轉。發生營業費用時,借記該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期末,應將該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營業費用”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包括公司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公司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現代企業管理費用體系現代企業管理費用體系
企業應設定“管理費用”科目,反映管理費用的發生及結轉。發生管理費用時,借記該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長期)待攤費用”、 “無形資產”、“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累計折舊”、“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用”、“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等科目;期末,應將該科目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商品流通企業可以不設“管理費用”科目,將上述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併入“營業費用”科目核算。
“管理費用”應按費用項目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應注意的是,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按規定應予資本化的部分,應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
企業應設定“財務費用”科目,反映財務費用的發生和結轉。發生財務費用時,借記該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發生應沖減的利息收入、匯兌收益,借記“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貸記該科目;期末,應將該科目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財務費用”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期間費用期間費用

費用核算

核算特點

期間費用是指不能直接歸屬於某個特定產品成本的費用。它是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與當期產品的管理和產品銷售直接相關,而與產品的產量、產品的製造過程無直接關係,即容易確定其發生的期間,而難以判別其所應歸屬的產品,因而是不能列入產品製造成本,而在發生的當期從損益中扣除。期間費用包括直接從企業的當期產品銷售收入中扣除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由於當期的期間費用是全額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因而,其發生額不會影響下一個會計期間

核算方法

企業的期間費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為直接支付、轉賬攤銷、預提待付和已付待攤四種情況。下面分別按照這四種情況說明其核算方法。
期間費用的核算程式期間費用的核算程式
(1)直接支付費用
直接支付費用是指以貨幣資金支付本期發生的費用。如“營業費用”中的進貨運雜費、裝卸費、廣告費、經營人員工資;“管理費用”中的管理人員工資。業務招待費、訴訟費;“財務費用”中的手續費等。由於這些費用在本期發生、本期支付並由本期負擔,所以會計核算比較簡單。在支付款項時,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費用(或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轉賬攤銷費用
轉賬攤銷費用是指不需要通過貨幣結算,而是以轉賬方式攤銷計入本期的費用。如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3)已付待攤費用
已付待攤費用是指企業為正確計算財務成果,對一次支出而在若干期間受益的費用採用待攤方式計入以後各期的費用。按攤銷期長短的不同,已付待攤費用分為兩類,一類是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待攤費用,如企業支付的第二年房租、第二年財產保險費及一次繳納的數額較大的印花稅等。另一類是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如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等。
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待攤費用在支出時,應先記入“待攤費用”賬戶。該賬戶屬於流動資產性質的資產類賬戶,支出時記入借方,分期攤銷時記入貸方期末餘額在借方,表示已支出但尚未攤銷的短期待攤費用。其明細賬戶是按費用種類設定的。
例:華元公司於2001年12月20日以銀行存款支付下一年營業用房房租360000元。
①支付時,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攤費用——營業用房房租 360000
貸:銀行存款 360000
②2002年每月應攤銷30000(360000÷12)元。1月份攤銷時,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30000
貸:待攤費用——營業用房房租 30000
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攤費用是通過“長期待攤費用”賬戶進行核算的,攤銷時應分別不同項目記入有關費用賬戶。
(4)預提待付費用
預提待付費用是指企業為正確計算財務成果,均衡不同期間的費用負擔,對應由本期負擔但本期尚未支付的費用,採用預提方式記入本期的費用。預提待付費用按預提時使用核算賬戶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預提時通過“預提費用”賬戶核算的,如預提租金、預提利息、預提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等。第二種情況是在預提時通過“應付福利費”或“其他應付款”等賬戶核算的,如前面講到的預提職工福利費和預提工會經費等。

費用結轉

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結轉是在期末進行的,期末結轉期間費用的方法有兩種:

表結法

表結法即用“利潤表”結轉期末損益類項目,計算體現期末財務成果的方法。每月月末只結出損益類科目(包括期間費用)的月末餘額,但不結轉到“本年利潤” 科目,只有在年末結轉時才使用“本年利潤”科目。“本年利潤”科目集中反映當年利潤財務費用的本月發生額合計並填入利潤表的本月欄,將本月餘額填入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欄,科目不結轉。表結法在平時直接在利潤表結轉,省去了轉賬環節並可以從科目餘額得出本年累計的指標,同時並不影響利潤表的編制及有關損益指標的利用。到了年末再使用賬結法結轉整個年度的累計餘額。

賬結法

賬結法是通過編制記賬憑證來完成損益結轉工作的方法。即在賬上每月進行損益類科目(包括期間費用)的結轉,每月末結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餘額,並從科額的反方向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期間費用的3個科目在月末結轉後均無餘額。企業各月的財務成果,直接體現在“本年利潤”科目中,將各月利潤累計即可求得當期累計實現的財務成果。
賬結法的優點是各月均可通過“本年利潤”科目提供其當期利潤額,記賬業務程式完整。但從實用角度講,採用賬結法增加了編制結轉損益的工作量。

常見錯弊

1.將不應該記入期間費用的費用支出記入期間費用的企業
在產品成本上有嚴格的要求,例如如果生產該種產品的平均成本大於某個數,有關負責人就要記過,或者受到批評。有的基層管理者,例如車間主任、分廠的廠長,就會將本來應該記入“生產成本”的一些費用支出記入期間費用,從而達到公司或者總廠的要求,免受處罰。
2.任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例如將超標的業務招待費列入管理費用,或者將旅遊費用列入銷售費用,擴大折舊攤銷額,縮短攤銷期限等。
3.虛列期間費用
有的員工或者管理者利用職務之便,將一些不屬於期間費用的支出列入期間費用。例如將高檔消費場所的消費支出記為“管理費用”,或者憑藉假髮票報銷費用。這種情況之所以會發生是由於企業的內部控制有漏洞,使這些人有機可乘。
4.用期間費用隱匿銷售收入。並將資金占為己有
有的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者和財務人員相勾結,將銷售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不記做“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收益”或者“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而是將其記為期間費用,用這部分收入建立“小金庫”或者私自占為己有。

費用控制

期間費用的控制主要是搞好預算管理,建立各項費用的費用制度,按制度審核控制費用支出。
對管理費用的控制方法,主要是實現做出預算,然後按預算控制支出。這就要編制管理費用預算表,根據項目分部門確定費用限額,然後由各個部門負責審批和控制支出。
財務費用的控制應結合資金成本的控制來研究。
銷售費用的控制,也應事先編制銷售費用預算,然後由銷售部門負責人按銷售費用限額審批控制支出。為鼓勵銷售人員增加銷售額,減低銷售費用,可以事先規定銷售收入、銷售費用,貢獻額等幾項指標之間的比例,做出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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