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output VAT)是指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交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屬於財務過程中的一個環節。

銷項稅額分為含稅、不含稅兩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銷項稅額
  • 外文名:output VAT
  • 隸屬:金融、稅務
  • 分類:含稅、不含稅
計算方法,數額確定,稅額檢查,

計算方法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
例如:某鋼鐵公司向某機械公司出售一批鋼材,出廠價格為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稅),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
該鋼鐵公司應當向機械公司收取的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銷項稅額=1000萬元×16%=160萬元
此外,因為在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額中,銷售額包括不含稅和含稅兩種,所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數額確定

一般情況下的銷售額的計算
當期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的說,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於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折扣方式下的銷售額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購買10件,折扣20%等)。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見第十一節有關內容)這裡需要做幾點解釋:
第一,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定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嚴格區分開。另外,銷售折扣又不同於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後,由於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相比較,雖然都是在貨物銷售後發生的,但因為銷售折讓是由於貨物的品種和質量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後的貨款為銷售額。
第二,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存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納稅人應當按照當期銷售額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在向購買方收取貨款,勞務收入以外同時收取。
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
例如:某書店本月的圖書銷售收入為113萬元(含增值稅稅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該書店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不含稅銷售額=113萬元/(1+13%)=100萬元
銷項稅額=100萬元 ×13%=13萬元

稅額檢查

一銷售額的檢查
⒈不含稅銷售額的檢查。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的銷售額為價稅混合收取的,要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⒉ 價外費用的檢查。價外費用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會計制度規定,由於對價外收費一般都不在“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而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賬戶中核算,這樣,企業常常出現對價外費用不計算銷項稅額的情況,甚至有些企業將發生的價外收費直接沖減有關費用科目。因此,價外費用的檢查是銷項稅額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價外費用的檢查,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⑴了解掌握情況。向銷售部門了解銷售情況和結算形式,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費用的可能及了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⑵檢查往來賬戶。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賬戶。看是否有掛賬欠款,尤其是通過“其他應付款”賬戶的借方發生額或“其他應收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看其對應賬戶是否是和貨幣資金的流入或債權“應收賬款”賬戶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係。即: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
如果出現以上對應關係,則需通過發票、收據等原始單據進一步證明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⑶檢查成本、費用類賬戶的會計核算。注意成本、費用類賬戶登記的紅字,審核“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等賬戶的借方面發生額紅字的沖銷記錄。
[例]檢查人員在對某企業(一般納稅人)檢查中發現,企業收取貨款時另向購買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11700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延期付款利息屬於價外費用,應計算銷項稅額。
借:財務費用
11700
貸:產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⑷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賬戶。因此按合計制度的規定,有些價外費用可以記入此類賬戶,因此在檢查時要分析收入的來源與屬性,是否屬於銷售貨物而收取的利息補貼等價外費用,是否正確計算了銷項稅額。
⒊混合銷售的檢查。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標準有兩個:
⑴ 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⑵該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9即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檢查時,一是按照標準判定檢查對象的銷售收入是否屬於混合銷售;二是確定屬於混合銷售的收入是否需要徵收增值稅;二是其銷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注意混合銷售中的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例]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100台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負責運輸,每台電視機不含稅售價為3000元,同時收取運費總計10000元。該廠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6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電視機廠銷售電視機關負責運輸收取運費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併入銷售額中一併徵收增值稅。其銷項稅額為49379元[300000×16%+10000/(1+16%)×16%],運費收入應納增值稅為1379元。正確的賬務調整為:
借:其他業務收入
1379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79
⒋ 兼行銷售的檢查。與混合銷售行為相我別,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具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檢查時要注意企業是否存在兼營行為,是否進行了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是否一併繳納了增值稅。
二稅率的檢查
增值稅實行兩檔稅率,即一檔基本稅率,一檔低稅率。另外,還設計了零稅率,適用於出口商品。
⒈基本稅率。基本稅率為16%。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為16%。
⒉低稅率。低稅率為13%。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
計征增值稅。
⑴糧食、食用植物油。為了照顧人民生活必需,對這些貨物從低徵稅。
⑵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⑶圖書、報紙、雜誌。這主要是為了支持宣傳、文化、教育事業。
⑷飲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這主要是為了照顧農民和支持農業生產發展。
⑸農業產品。包裝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⑹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⑺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⒊零稅率。只限於出口貨物。出口貨物包括兩類:一類是報關出境貨物;另一類是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但對納稅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白金等,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⒋稅率的其他規定
⑴對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的售額,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按16%的稅率徵稅。
⑵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即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就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⑶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檢查時,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對應上述適用稅率的規定進行核對調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