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察人

會計監察人是日本大公司所設定的負責會計監察的專職人員。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資本額在5億日元以上,或負債在200億日元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定會計監察人,會計監察人必須是公認的會計師或監察法人代表,並且是對被監察的公司保持一定獨立性者。其選用需得到監察人過半數的同意,任期滿以後,可以繼續擔任。

大公司的董事必須在股東年會召開前的一定期限內分別向監察人和會計監察人提出計算文書和附屬明細書,會計監察人在收到後的一定期限內必須向監察人和董事分別提出監察報告書。會計監察人有權要求被監察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關於會計的報告並親自進行調查。在調查時,如果發現董事有違法行為,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若會計監察人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而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或者由於在監察報告書上作虛假的記載,而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對公司和第三者都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計監察人如有數名,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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