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法律規定

會計監督法律規定是會計監督是對記帳、算帳、報帳和財務活動等方式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過程,依法進行控制、審核、檢查的一種管理活動。它既是一項獨立職能,又與會計核算職能緊密聯繫。會計監督是在現代聯繫理論和分權制衡原則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目的在於保證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使經濟活動合法、合理、有效、有序的進行。會計監督存在於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有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之分。事前監督,具有預防性,使會計活動不致違反目標,事中監督,在於加強控制,使之不違反計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事後監督主要是通過稽核、檢查的方法,對已經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績效考核。

《會計法》對會計監督作了專章規定,全章共5條,包括四項基本內容:(1)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兩點: 一是會計監督的執行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這是法律賦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權,會計人員應認真把好關口。二是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即本單位會計事務所涉及的各項經濟活動。(2)會計監督的內容、方法、程式和職責許可權。範圍和內容主要是: 對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其中又以對原始憑證的監督為主。對財產資金的監督,保證各項財產和資金的合理利用,對成本、費用和經費的監督,保證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對各項收益和盈虧進行監督,正確處理各種分配關係,對執行政策、法律和制度進行監督,使會計工作走向法制化,在監督方法上,主要是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在監督程式上(主要是理論程式) 一般是按財務計畫——原始憑證——帳簿——報表——領導審批等過程進行。(3) 監督的職權主要是: 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不予更正補充的,亦有權接受; “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對有些尚無明文規定或不理解的原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而單位領導人要堅持辦理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可以執行,但同時必須向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並報審計機關。如果不提出報告,視為失職,也要承擔責 任。”實行錢帳、錢物、帳物分管制度,以便互相牽制。“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此外,會計機構內容還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同時會計人員不得兼任職業會計師和律師。會計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時,如遇與自己的親屬或有連帶業務的,應予迴避。(4) 關於外部單位的監督。以上所說的會計監督主要是內部性的監督。在實行內部監督時,還必須由第三者從外部進行監督。所以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並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這就從法律上賦予這些機關從外部對會計活動進行監督的職權。特別是審計機關是行使會計監督主要職能的部門。此外,還有銀行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察部門。會計事務所經委託經辦的查帳業務,也屬於外部監督。因此,會計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從而構成整個會計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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