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

是會計由投資人委派,或者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派駐指定會計人員進駐企業單位,監督管理企業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委派
  • 定義公司治理結構約束監督經營者行為
  • 人物:由投資人委派
  • 工作:指定會計人員進駐企業單位
介紹,作用,實施要件,存在問題,若干看法,

介紹

會計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約束和監督經營者行為的一種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的內部管理中套用普遍,是資本所有者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在中國的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引入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公司委派會計人員,並授權委派會計人員監督所派單位會計行為和其它經營活動的一種制度。

作用

會計委派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講的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部門為了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級部門的有效管理而採取的內控措施。但則主張把會計委派制度引伸為金融監管當局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採取的一項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當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儘管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複雜,巨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衝擊、政治形勢的動盪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風險,但普遍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型的和顯型的)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裡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種受他人委託,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動的行為。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構成代理關係。在現代社會中,委託代理關係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大至國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存在著委託代理之類的事情。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兩者之間的不對稱分布,委託代理關係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被稱之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麥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誤差成本。監督成本是委託方規定代理方的行為而產生的。契約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託方保證他不會採取不適當的行為產生的。誤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與委託方面對相同信息所採取的行動差異而發生的成本。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又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產生時,委託方對自己授托的事情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成立之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委託方很難精確地監視和評估代理方的行為。這兩個方面被稱為隱蔽信息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大家,要提高委託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改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
現代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受股東和存款人委託經營金融資本,管理者本應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潤和最小化風險,可是從現實中卻經常發現經營者的行為與此相悖。這種代理人違背委託人利益而產生的成本,表現在金融機構就是金融風險。許多金融機構財務虧損增大、信貸資產質量不佳,相當部分是由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引起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或是通過擴大在職消費、或是藉助違規信貸去擴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產生的則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受損。在金融機構所有者約束機構健全、股東和董事會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經營管理者的這種行為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經營者的代理風險會因此而降低。因為金融機構經營者造成的風險和擴大的利益直接與所有者的剩餘權益大小密切相關,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嚴格的反比關係。因此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有動力去關心金融機構的經營好壞,從而監督和制約代理人的行為。但是,如果金融機構的風險不是由所有者承擔,而是可以透過存款保險機制向外轉化(如由政府出錢化解金融風險),則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動機就會弱化,甚至出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一起對金融機構進行掠奪性經營的情況。如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的儲貸機構危機和中國許多城市信用社、信託的風險就是這樣形成的。這是一種比經營代理風險危害更大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風險,必須改革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但在這一原則沒有真正實現之前,應該實行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派出委派會計的制度。
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委派會計完全符合金融監管的目標要求。因為金融監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去強化公眾對金融機構的選擇,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從而實現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度恰恰在規範會計核算,保障財務信貸信息的真實性,防範和控制違規行為方面具有十分獨特的作用。金融機構的代理人即人們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在成為負責人前要先接受任職資格審查。金融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狀況。要定期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查。所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防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者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降低代理風險,但這些措施的作用都沒有委派會計制度直接和有效。

實施要件

1、從任職條件來看,一個合格的委派會計應該具有正直的人品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委派會計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正,敢于堅持原則;熱愛財會工作,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農村信用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金融工作、擔任中層正職兩年以上,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經濟師職稱。
2、委派會計的職責是按委派主體要求,對受派單位執行會計法財經紀律信貸制度實施會計監督;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委派單位報告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信息質量;對受派單位會計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負監督、管理責任;幫助受派單位完善內控機制,實現依法穩健經營;對受派單位的各項財務、信貸收支實施實時和事後監督。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委派會計應該有權參與受派單位的經營管理的決策會議和財務、信貸審批事項,具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制定和完善各項考核和激勵機制,下達考核指標,檢查執行情況;有權制止經營業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在制止無效時有權直接向上級書面報告;對轄內會計進行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對基層會計具有否決權。
3、為了使委派會計盡心盡責地為委派單位工作,必須使委派會計利益與受派單位脫鉤。由委派單位按照責、權、利統一和權力相互制約的原理,對委派會計的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實行直接管理,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由委派單位負責。委派會計享受受派單位副職待遇,並按量化指標進行考核,按考核結果計發工資。

存在問題

通過上面不同形式的會計委派制的實踐都可以從不同的方面驗證會計委派制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但通過比較與實踐過程的,也出現了很多不足與需要完善的地方。
思想認識不統一
(l)對實行會計委派制,很多地方有牴觸情緒。一旦會計委派制全面推開,已經從原有體制缺陷中獲利的階層必定會設定種種障礙,維護其已經獲得的不正當利益,阻礙會計委派制的實行。
(2)對委派會計的性質認識不清,有些單位把會計委派制當作政府的一種純粹干預。
法規和制度建設不規範
(l)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會計委派制的依據不足。
(2)缺乏統一的管理制度,近幾年,各地為了保證這一制度的順利實施,有的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有的規定對所有的單位的會計人員實行統管統派,制度五花八門,難以進行巨觀的統一管理。
(3)委派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有的是會計局,有的是財政部門,還有的是由幾個部門聯合管理,甚至成立臨時小組等。
(4)委派人員的職責範圍缺乏統一規定。第五,委派人員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有待規範。
配套措施滯後
(l)委派人員的身份定位不明確。
(2)委派的工資福利待遇懸而未決。各個地方發放制度不統一,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3)委派人員的素質函待加強,合格的委派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素質,要通曉國家政策和法規,掌握會計和審計的專業知識,熟悉的生產特點和工藝流程。但是現有的委派人員對於上述知識的掌握參差不齊,需要加強委派人員的後續。

若干看法

加強對會計委派制的宣傳
會計委派制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範圍廣,影響力大,是和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僅靠財政部門的努力並不能創造實施會計委派制的必要條件,諸如有關實行會計委派制的許多立法,部門之間權力劃分與協調配合問題,委派會計的地位及待遇問題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通過持續不斷的宣傳,引起各級領導,尤其是高層領導人的充分重視,既要解決巨觀的協調問題,又要解決具體單位領導的支持與配合問題。
建立和完善會計委派制相關的保障體系
(1)要修訂與之相關的《公司法》、《企業法》等財經法規,對有關職責許可權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劃分,明確會計職權,明確委派會計人員具有管理和監督的雙重身份。
(2)《會計法》要明確允許各級財政部門制定靈活多樣,切實可行的會計管理模式。在財經法規中突出會計工作的重要地位,實行政企分開,政府更應該通過對會計人員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統管統派,以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遏制由會計行為所滋生的各種奢侈浪費及腐敗行為,使會計改革及會計操作步入良性運作的軌道。
加強對委派會計的管理、明確會計職權
對委派會計的管理,各試點地區基本上處於各行其是的狀態,或管理混亂,或管理失控。究其原因,除了缺乏管理經驗外,沒有專門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議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儘快成立會計管理局,管理區域會計人員的應聘、委派事宜。具體是制定應聘、委派計畫,辦理與各單位申請聘用會計人員的協約書,約定會計人員工作範圍、和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規劃會計人員的培訓、與預測供求情況,負責考核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認定會計人員的上崗資格、頒發相關證件等工作。
健立健全委派會計再監督制度
會計委派制這種全新的會計管理模式,不失為解決會計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的有效舉措,但不是醫治會計信息失真的靈丹妙藥,因此要加強會計監督體制的建設。
(1)加強會計監督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要儘快加大國家監督的力度,嚴懲違法者,同時加強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監督,使社會監督真正成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
(2)建立委派會計人員的激勵機制,把會計人員的工作成果與經濟利益掛鈎,形成對會計人員可靠利益保障機制,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監督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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