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主管委派制

財務主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以集團最高管理當局的身份,通過行政任命的方式對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進入子公司經營班子,主管子公司財務管理事務的一種控制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務主管委派制
  • 含義:以集團最高管理當局的身份
  • 形式:對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
  • 類型:委派制
財務主管委派制的理論基礎,財務主管委派制的法律依據,

財務主管委派制的理論基礎

分、子公司的出現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也必然產生委託代理問題、隨著母公司的枝繁葉茂,下屬企業的管理直接決定母公司的生存發展,這些分、子公司的興衰又與其經營者有著密切關係。那么母公司與其分、子公司的這些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可以類似地看成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在這種委託——代理關係中, 由於母公司與分、子公司在利益目標?風險態度上並不完全一致,加之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分、子公司經營者很容易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犧牲母公司的利益。因此,對經營者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維護母公司利益的有效途徑。
作為母公司, 對其下屬分、子公司不但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對財務信息進行驗證,進行事後控制,更需要財務主管利用其自身的會計專業知識,對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督與控制。我國《會計法》規定, 會計具有核算與監督的職能。而會計職能在企業中發揮的質量好壞與財務主管息息相關。其實母公司與財務主管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母公司與財務主管之間的這種關係,是以母公司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為前提的,財務主管委派制的存在,為維繫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提供了保障。

財務主管委派制的法律依據

《會計法》十分強調會計監督,除了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還強調對本單位會計資料的外部監督檢查,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內外部相互配合的會計監督系統。
依法執行《會計法》應該鼓勵推行財務主管委派制。首先,向分、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是針對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 防止資產流失,會計信息失真,確保母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強有力監督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從會計專業角度對分、子公司經營者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財務主管對於改善會計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健全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次,財務主管委派制對分、子公司而言實質上是一種外部會計監督制度。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具有核算和監督的職能,而在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是會計人員監督職能發揮的質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決財務主管?財務主管受分、子公司的經營者領導,這時的會計監督是內部監督。而分、子公司財務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則不同,財務主管經委派進入分、子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屬於分、子公司外部人員,避免了監督中的尷尬。因此,財務主管委派制可以說加強了母公司對分、子公司的外部監督。最後,財務主管委派制是對會計過程的監督,不僅可以提高會計監督的效果,進行實時控制,而且可以對經營者起到更大的監督約束作用。
《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在行使職權中規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及其他會計人員由單位負責人任用,屬於企業內部人員;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以提供財務信息的形式服務並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他們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於經營者。可以認為,會計人員不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職能。
以會計人員為監督主體的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對企業內部經辦人員行為的監督。儘管《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權拒絕,糾正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糾正違反法律,制度規定的事項;有權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獨立處置會計事務,這為會計人員履行會計責任提供了法律保護,對經營者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經濟地位決定政治地位,要由企業內部會計人員來監督其領導——經營者,並不具備有效的操作可行性,使會計監督只能面臨一種尷尬的局面。財務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屬於企業外部人員,受母公司的直接領導,工資福利待遇由母公司決定,業績考核和評價由母公司負責,與企業經營者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在企業中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經理人控制的,與經理人“合謀”的動機,也不會處於受其脅迫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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