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在2003.09.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9.10
  • 實施時間:2003.09.1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號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只適用於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財產分割的案件。本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已提出請求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建辦的煤廠,人民法院因該請求涉及案外人財產在離婚判決中未予分割,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在離婚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該煤廠,且該煤廠所涉案外人財產已經人民法院的有關民事判決所確定。因此,應視為該案屬當事人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財產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不應按普通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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