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通知》是199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 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
  • 施行日期:1998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法〔199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解放軍軍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已於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為切實貫 徹執行好《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正確貫徹執行中央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準確掌握《規定》條款的含義。
二、人民法院在製作受理申請認可通知書和認可或者不予認可的裁定書時,不得在該通知書和裁定書中出現“中華民國”的稱謂、紀年等一類的文字。對於當事人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含民事裁定書和台灣地區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下同),如有“中華民國”的稱謂、紀年等與“一個中國”相違背的文字,應當更正或作技術性處理,如將“中華民國”改寫為“台灣地區”,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改寫為“公元1998年”等。
三、人民法院在製作認可或者不予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裁定書時,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裁定書樣式》辦理。
四、在目前一段時間內,當事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在裁定認可或者不予認可之前,應當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 民法院進行審查。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或不同意認可,均應當及時予 以答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 ,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六、在執行中,要注意總結經驗,如有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及時逐 級上報。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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