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行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行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在1992.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行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行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6.20
  • 實施時間:1993.01.01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業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則通過,自1993年1月1日起試行。
使用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對改進和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和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法院領導應十分重視這項工作,把它作為審判業務建設中的一件大事來抓,採取積極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試行。上級法院要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試行中出現的問題,以使試行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試行中,應注意總結經驗,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告我院辦公廳。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隨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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