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確認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需得到確認後才能在破產程式中行使權利。但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情況各異,有的已為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具有法律上確定之名義和執行效力;有的尚在訴訟之中;有的雙方雖有爭議但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有的則雙方均無爭議。債權確認的一般原則是,凡法律允許通過一般司法程式提出異議的債權,即未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均在審查確認之列,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產債權確認
  • 外文名:Confirmation of bankruptcy claims   
  • 類別:破產法 商法 
債權確認的原則,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直接列入債權登記表,破產法院可對經司法確認的債權進行調整,債權確認程式,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登記表,爭議債權須由法院以訴訟解決,報告樣本,我國除斥債權的理解和套用,概念,國外立法例,國內規定,參考文獻,

債權確認的原則

在破產程式中,債權確認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申報的債權事實上是否成立;債權依其性質能否在破產程式中受償;債權的數額; 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擔保物價款預計是否足以清償擔保債權,可能不足清償的數額;債權尚不能確定或存有爭議者,在債權人會議上是否享有表決權以及其代表的債權數額等。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需得到確認後才能在破產程式中行使權利。但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情況各異,有的已為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具有法律上確定之名義和執行效力;有的尚在訴訟之中;有的雙方雖有爭議但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有的則雙方均無爭議。債權確認的一般原則是,凡法律允許通過一般司法程式提出異議的債權,即未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均在審查確認之列,凡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的債權,原則上不在審查確認之列。

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直接列入債權登記表

從債權的現有法律效力情況看,對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無須經過審查確認,可直接列入債權確認表中。對爭議尚未解決的債權,應先通過訴訟程式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的權利則依據《破產法》第59條規定確定,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即依人民法院能否為其臨時確定債權額而定。對已經得到法院生效的裁判以及其他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如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確認的債權,包括因破產程式開始而被中止執行的債權, 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對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等程式對這些債權提出異議, 但由於此種程式已非一般司法程式,而是專門針對生效裁判進行的特別司法程式,而且在這些生效法律文書依法被撤銷、變更或裁定不予執行之前,這些債權都屬於已經經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依法可強制執行的債權,其執行效力可自然延續至破產的執行程式中,故可不經審查確認程式而直接受償。所以,這些債權不需再經審查確認程式。若當事人對該債權仍有異議,即使該債權所依據的生效裁判是錯誤的,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更正,而不能在破產程式中依照債權確認程式否定該債權,或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改變已有的裁判。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對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無須審查,以此為依據的債權申報應直接列入破產債權表,也是各國立法或司法實踐之通例。

破產法院可對經司法確認的債權進行調整

但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可直接取得在破產程式中的受償權利,僅是一項基本原則,對該項債權的具體清償,仍應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可依破產法的特別規定對該項生效裁判中的債權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如判決規定應當清償的債權利息,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的部分,因不屬於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不予清償,等等。除此之外,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對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無權進行任何變更。
從債權的性質上看,無論債權有無物權擔保,均應申報債權,並應經審查確認。《破產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據此規定,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也應申報債權,方可依破產法行使權利。但是,立法對於擔保物權人尤其是占有擔保物的債權人未申報債權,能否在程式外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利無明確規定。
《物權法》第219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定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據此可知,在擔保物為債權人占有(如質押、留置擔保)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單方面拍賣、變賣擔保物並從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所以,從實務上講,即使是在破產程式中擔保物權人未申報債權也可依法自行從擔保物上受償。
理論通說認為,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其對擔保物享有的權利並不喪失,仍可行使受償權利,但其從擔保物上受償不足的部分債權因未經申報便沒有受償權利。在占有擔保物的擔保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時,其他當事人如對其未加申報的債權有異議,或對其執行擔保物有異議,則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債權確認程式

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登記表

我國《破產法》第57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破產管理人需要將債權形式審查,統一歸表,但在歸表後要實質審查,對債權的特殊情況進行標記。具體來說,管理人在編制債權登記表時只需進行形式審查,凡是符合登記形式要件的債權,就必須將其編入債權登記表內,不允許以管理人認為債權實質上不能成立如超過訴訟時效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登記表。同時,管理人還需對編入債權登記表的債權進行實質審查,如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有無擔保、數額是否正確等,並附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債權登記表後,供債權人會議核查使用。債權登記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根據接受債權申報、審查債權申報的真實性以及編制債權表,是管理人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破產程式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這裡所規定的“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主要是指對債權申報的真實性進行初步的審查,即初步審查債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以判斷申報的債權是否存在,數額是否與實際數額相符。雖然申報的債權還需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均無異議才由人民法院確認,但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應當盡最大注意義務,切實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管理人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後,應對債權進行匯總,編制債權表,載明債權人的情況,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以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對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有異議的債權,也應當在債權表中載明。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程式如下:首先由管理人宣讀被核查債權的申報登記情況以及有關證據材料,並由該債權人進行說明。隨後依次由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擔保人等陳述意見。然後由該債權人解釋,他人仍有疑問者可繼續進行詢問調查。經核查後,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該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爭議債權須由法院以訴訟解決

通說認為,對於經核查後仍存在異議的債權,為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由人民法院裁定該債權是否應暫納入債權表內。依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裁判行為只有國家的審判機構,人民法院才有權依法定程式作出。債權人會議不過是在破產案件中為協調共同當事人間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一個自治性議事機構,無權對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義務作出強制性裁判。而且如由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只能通過表決的方式進行, 但這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根據《破產法》第59條第2款:“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這裡的“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就應當包括因存在核查異議而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使存在異議之債權可以按照其勝訴之機率高低決定是否進入債權表,而不僅僅是依賴於原始債權表的形式登記,不僅可以使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與被告身份的確定更為合理、明確,而且因將依法難以成立之債權排斥在債權表之外,有助於促使當事人自動息訟,減少沒有必要之債權確認訴訟的提起。
縱觀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破產法有關債權審查確認的規定,儘管因國情、 歷史沿革等不同,但基本原則和程式大致相似,即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指定債權調查期日,並主持由債權人、破產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管理人等參加債權調查活動。債權調查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進行,但通常是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同期進行。也有個別國家將債權審查列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如比利時,但對債權爭議的確認之權絕不在債權人會議。對債權爭議的確認之權,各國無一例外規定為法院的職權,包括那些將債權審查列入債權人會議職權的國家。利害關係人對債權確認的結果有異議,應通過債權確認訴訟的方式解決。舊破產法司法解釋規定由法院在破產程式中通過裁定確認債權實體爭議的做法是不妥的。但對於一些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問題可以由法院裁定解決,如對某些有爭議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是否享有表決權及行使表決權時代表債權額的認定等。
《日本破產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確定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將來請求權或不能依行使別除權受償的債權額,如破產管理人或破產債權人有異議時,由法院確定其應否行使表決權及應就多少金額行使其表決權。這裡規定由法院確定的(未要求通過訴訟方式)僅限於債權人的表決權事項,對實體債權包括其數額的確認,仍要通過債權確認訴訟。
我國台灣地區“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對此條規定若從字面上理解,似乎對破產債權的爭議是由法院裁定解決的,但這並非其立法之本意。因為該“破產法”第144條規定,對破產分配時仍存有異議或涉訟的破產債權,應按分配比例將分配之財產提存。若債權爭議均由破產法院裁定解決,就根本不會出現分配時債權仍涉訟的問題。對此,我國台灣地區司法當局在其司法解釋(1967年台抗字第58號裁定)中明確指出,在該項規定中,法院的裁定並無實體效力,僅解決破產程式的參加權利與債權人之表決權所代表的債權額問題,當事人如對債權在實體上存有爭議,仍應通過訴訟解決。

報告樣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管理人破產程式工作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為了進一步明確破產程式中管理人的工作職責,統一管理人工作的文書格式,促進管理人正確履行職務,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管理人破產程式工作文書樣式(試行)》。
樣本1:
關於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報告
(××××)××破管字第×號
×××(債務人名稱)債權人會議:
××××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破字第×-×號決定書,指定×××擔任×××(債務人名稱)一案的管理人。
本案的債權申報期限經××××人民法院確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債權申報期限內,共有×戶債權人申報×筆債權,申報的債權總額為人民幣××元。其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稅收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普通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申報的債權登記造冊,並逐一進行了審查,審查後編制了債權表。
對編入債權表內的債權,管理人認為成立的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其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稅收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普通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
對編入債權表內的債權,管理人認為不成立的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其中,主張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稅收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普通債權共×戶,總額為人民幣××元。
另經管理人調查,職工債權共×筆,總額為人民幣××元。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將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特此報告。
(管理人印鑑)
××××年××月××日
附:1.指定管理人的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2.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表一份。
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由管理人將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二、申報的債權無論是否屬於破產債權,均應當登記入冊。管理人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後編制債權表。
三、對管理人審查認為成立和不成立的債權,均應編入債權表,但應當予以分別記載。債權表應當列明債權的性質、金額、有無擔保等具體情況。
樣本2:
關於提請人民法院確認無異議債權的報告
(××××)××破管字第×號
××××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管理人於××××年××月××日將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同時,本管理人於××××年××月××日將編制的債權表送交債務人核對。經核查、核對,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中記載的共×筆債權無異議(詳見無異議債權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貴院裁定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債權。
特此報告。
(管理人印鑑)
××××年××月××日
附:1.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表各一份;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債權表的核查結果;
3.債務人核對意見;
4.債權表中的無異議債權清單。
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由管理人將債權表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表,應當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表決通過。同時,應當事先送交債務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核對,聽取債務人的意見。
三、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均無異議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無異議債權。

我國除斥債權的理解和套用

概念

各國破產立法通常除規定哪些債權可作為破產債權外,還規定哪些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不得在破產程式中受償,或者處於最後清償順序。此類債權在理論上被稱為除斥債權或者劣後債權。除斥債權,是指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因特定原因被排斥於破產程式外,不得由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債權,德國破產法採取前一立法模式。劣後債權,是指在破產清償順序上排列於普通破產債權之後的債權,日本破產法則採取後一立法模式。

國外立法例

從一般破產案件的實際清償結果看,由於破產財產數量有限,除斥債權或劣後債權通常都得不到清償,並無區別。但在權利設定上,兩者則有不同。劣後債權仍屬於破產債權,雖僅在普通破產債權完全受償後仍有剩餘破產財產時才可能受償,但其在破產程式中可受清償的權利未被剝奪。有的國家還規定,劣後債權的債權人可參加債權人會議,但無表決權。除斥債權則不屬於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完全沒有受償權利,如果債務人在清償全部破產債權後仍有剩餘財產存在,除斥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對債務人行使權利。從各國的立法規定看,除斥債權或劣後債權的範圍基本相同,通常包括:債權在破產宣告後產生的利息,因破產宣告後不履行而產生的賠償金、違約金;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對破產人的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追繳金、追征金等。如《日本破產法》第4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後於其他破產債權:①破產宣告後的利息;②因破產宣告後的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③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④罰金、罰款、刑事訴訟費、追征金;⑤債權系無利息且其期限於破產宣告後屆至,以破產宣告至期限的依法定利率計算而得的本息合計額為債權額時,依此計算出利息的相當部分;⑥債權無利息且其期限不確定時,其債權額與破產宣告時估價額的差額的相當額;⑦債權為金額及存在期間確定的定期金債權時,就各定期金按第5項規定算出利息額的合計額的相當部分,以及就各定期金按第5項規定算出的原本額的合計額,超過依法定利率可以產生相當於定期金利息的原本額時,相當於超過額的部分。

國內規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對除斥債權即不屬於破產債權的範圍作出了規定: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第一,關於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破產程式啟動前對債務人的罰金、罰款、沒收財產、追繳金等刑事、行政處罰及其他有關費用,在破產程式啟動後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因為罰金、罰款等是國家有關機關針對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採取的刑事或行政處罰措施,它們具有特定的實施對象,是具有人身不可代替性質的處罰。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其資產已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這時若再將罰金、罰款等作為破產債權追繳,只能使全體破產債權人應分得的財產減少,實際受到處罰的並不是破產的債務人,而是全體破產債權人。故為使行政與刑事處罰的實施符合其設立的目的,避免處罰對象的實際轉移,在破產程式啟動後,對罰金、罰款等刑事或行政處罰措施不應再作為破產債權清償。這是各國破產立法的普遍原則。
第二,債權人為個人利益而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通說認為,此條應理解為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式支出的費用,如各個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在破產程式中發生的通訊費用、檔案複製費用等,均不得作為破產債權。但是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如提出破產申請應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等,雖不能作為破產債權受償,卻可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從破產財產中受償。新破產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是從破產法法理上即可解決此問題。
第三,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企業破產之後,股東不得再依據其股權對企業行使財產權利。但如在企業破產之前,企業權力機構已經合法地作出向股東分配股利的決定,但未實際支付,這時股東對這部分股利的請求權屬於除斥債權。但有的學者認為,這種債權應屬於破產債權。此外,一些國家的破產法規定,在母公司對子公司有不公平控制行為時,對於母公司享有的對子公司的債權(含擔保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實行從屬求償的原則,即其債權劣後於破產企業的其他普通債權人清償。這裡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認問題。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存在過度干預、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濫用公司法人格等違法行為,導致兩公司的法人格混同,就應依法否定公司獨立的法人格。這時,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的債權便要作為劣後於一般破產債權和一般股東債權的劣後權利行使,甚至可能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如美國破產法中,對於與破產人有特殊密切關係的內部人員因向破產人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債權,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將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以避免發生提供虛假或過度服務、虛報債權等欺詐行為。
第四,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稅款滯納金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青民他字〔2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參考文獻

1. 《破產法》李永軍,王欣新,鄒海林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 [日]石川明:《日本破產法》,何勤華、周桂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潘琪:《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王欣新:《破產法原理與案例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5.張善斌:《破產法研究綜述》,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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