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0.09.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9.30
  • 實施時間:2000.09.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9]11號檔案精神的過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對執行機構的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目前,已有10個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先後成立了執行局。我院下發法(執)明傳[1999]24號《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後,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改革執行機構,建立執行局的有關事宜,相繼請示我院。為了統一認識,促進執行機構改革,現通知如下:
一、深入貫徹中發[1999]11號檔案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的執行工作運行機制,必須加大改革力度,著力“改進管理體制”。執行機構作為執行工作運作機制的載體,在改革中只要有利於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就應當儘快予以確立、完善。目前,已經成立執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執行機構的高級法院,應當抓緊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既要有利於本院執行工作的協調運轉,又要有利於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機構的改革必須強化裁判職能,確保執行人員行使裁判權。我院法(執)明傳[1999]24號《通知》關於“籌行建執行工作管理機構,一定要科學、合理、十分慎重”,保留執行庭,以“履行一定裁判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一職能”等要求,應當繼續落實。我們認為,在強化裁判職能的同時,應當積極探索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相分離,裁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新機制。目前可以考慮由一部分有審判職稱的執行人員主要從事裁判事項,其他執行人員主要從事執行事務。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的執行局內設了三個處級單位,有兩個行使裁判權的執行庭,包括執行局長、副局長在內的執行法官統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這有力地強化了執行機構的裁判職能,值得各高級人民法院借鑑。
三、為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的新執行機構的名稱應當統一。根據當前執行機構改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新執行機構可統稱為執行局。各級人民法院籌建執行局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進執行機構的改革,又要使之穩步發展。要有計畫地分步實施,條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緊成立;一時不具備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不要操之過急。
四、執行機構改革工作,必須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接受人大監督。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定為副院級或執行局兩級領導幹部高配及增加執行幹部編制數額等問題,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執行局幹部職稱要依法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各項工作要做細做實,不可因執行機構改革和人員高速而影響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
執行機構改革是當前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又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勢在必行,任務艱巨,困難很多。各級人民法院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開拓進取,為儘快建立健全執行工作新的管理體制,開創執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貢獻。
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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