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17日發布,自2001年10月26日日起施行。經《法釋〔2013〕7號》宣布自2013年4月8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17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
  • 當前版本:2013年4月8日廢止
發布信息,解釋全文,修訂信息,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9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修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釋〔2013〕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8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第十批)
序號:38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發文日期、文號:2001年10月17日 法釋〔2001〕29號
廢止理由: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相衝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