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 發布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豫高法[2013]346號
  • 發布日期:2013-09-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調整如下: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十萬元以上,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豫高法發[1999]49號)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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