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06.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6.16
  • 實施時間:1990.06.16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審判委員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6日
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
為了明確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的分工,及時審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維護鐵路運輸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特對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鐵路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二、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契約糾紛案件;
三、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契約糾紛案件;
四、國際鐵路聯運契約糾紛案件;
五、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糾紛案件;
六、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契約糾紛案件;
七、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面發生的契約糾紛案件;
八、鐵路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契約糾紛案件;
九、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
十、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十一、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
十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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