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通知》在2002.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6.21
  • 實施時間:2002.06.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不斷發生企業職工聚集和群體性上訪事件,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企業體制上的深層次矛盾和企業內部的利益衝突趨於激烈,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和糾紛會進一步增多。值得重視的是,企業內部的利益衝突越來越多地通過各類訴訟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上來。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涉及企業的案件,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處理不慎,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企業和社會的穩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充分發揮審判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企業是主要的市場主體。只有企業搞活,市場才能搞活;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社會才能穩定。國有企業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心環節。當前,國有企業的改革正處於攻堅階段。隨著國有企業改組、改造步伐加快和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大,下崗人員大量增加,加上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國有企業內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漸顯露出來,利益衝突趨於激烈,呈現矛盾突出、糾紛增多的特點。與此同時,非國有企業在迅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情況和問題。特別是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違反勞動、安全和社會保險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由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頻繁發生。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不僅使企業的內部改革和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干擾,而且會給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保障國企改革、維護企業穩定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級法院要從堅持鄧小平理論和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要求的高度,深刻認識保障國企改革、維護企業穩定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及時依法公正審理關係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各類案件,充分發揮法律對企業改革涉及到的各種利益關係所具有的規範、引導、調節和保障等作用,既要有力保障企業內部改革,又要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審判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要注意做好各方面工作,防止在審判過程中矛盾激化或者事態擴大。特別是對於群體性糾紛,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工作上要精心組織,通過案件審理,化解矛盾,理順關係,安定人心,維護秩序,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二、繼續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營造並保持一個長期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對於保障國有企業改革和各類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開展“嚴打”整治鬥爭以來,刑事案件上升的趨勢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治安形勢依然嚴峻。各級法院要繼續積極有效地深入開展“嚴打”整治鬥爭,抓緊抓好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於國內外敵對勢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利用企業中出現的困難和存在的一些不穩定因素藉機進行破壞搗亂的犯罪案件,嚴重滋擾企業治安和生產經營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案件,因不滿國有企業改革而採取暴力手段報復社會、殺害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等犯罪案件,哄搶、盜竊企業財產以及破壞和故意毀壞企業生產資料、設備等犯罪案件,要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從重從快嚴懲犯罪分子。
三、繼續從嚴懲處各種經濟犯罪,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各級法院要繼續積極參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法從嚴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嚴重犯罪。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串通投標,契約詐欺等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和走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抗稅、金融詐欺、非法經營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一定要依法從嚴懲治,維護企業正當權益和市場管理秩序。同時,對於企業及企業人員虛報、抽逃註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或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和證明檔案,操縱交易價格,擾亂證券市場,嚴重損害股東和投資者利益的犯罪,也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四、繼續依法嚴懲各種腐敗犯罪,保護國有資產和企業職工利益
依法審理好發生在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以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腐敗犯罪案件,是當前反腐敗鬥爭的重點,也是維護企業穩定的要求。對於發生在國有企業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等的犯罪案件,特別是利用國有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和實行股份制改造之機,侵吞、私分、挪用國有資產的犯罪案件,貪污、挪用、集體私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併購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故意低估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犯罪案件,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非國有企業財物的,也要依法從嚴懲處。要把反腐敗鬥爭與當前正在進行的“嚴打”整治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緊密結合起來,對於那些為各種犯罪活動充當“後台”和“保護傘”,以及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腐敗瀆職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五、搞好民商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要依法審理好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參股中發生的糾紛案件,保障國有企業順利完成戰略性改組。對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兼併、破產和關閉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司法解釋,妥善處理;對涉及產權變動的企業併購等資產重組案件,要嚴格依法規範資產評估,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止懸空逃廢銀行債務及國家稅款,又要促進企業增資減債和實現資產重組。要依法審理好國有企業在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出現的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維護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國有企業股權、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和促進企業增強直接投資、融資力度,維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要及時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制度的改革,同時支持企業加強和改善管理。要運用審判手段及時、公正地排解企業經濟交往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護參與公平競爭和從事合法經營的企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要依法審理好涉及國有企業的行政案件,堅決制止各種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其他有損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爭議數額大、對生產發展影響大的案件,要快立快審,及時審結。各級法院對於關係企業穩定的民商事案件,要依法及時審理。特別要依法從嚴制裁借企業改制之機逃廢債務的違法行為,保護受害企業的合法權益。
各級法院對於行政機關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要依法予以維持。對於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撤銷。對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要抓好涉及企業利益尤其是困難企業利益的執行工作,消除因執行不力而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切實解決企業債務的執行問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採取有力措施解決異地執行的難題。執行法院既要注意防範因執行不力產生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又要注意防範因亂執行而產生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於涉及企業穩定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依法執行的前提下,講究執行藝術和執行方法,注意執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做好民眾上訪的接待工作,妥善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
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作為維護企業穩定的政治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把信訪工作擺到與審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來抓,精心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對上訪人員尤其是群體上訪的企業下崗職工,要進行耐心地教育疏導,認真了解他們的困難,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問題,防止矛盾激化。要拓寬渠道,加強橫向聯繫,對於疑難信訪案件,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繫,提出協商、協辦意見。要正確引導、依法保障來訪人員行使權利,注意做好當事人息訴服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工作,及時化解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對於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審查,依法定程式糾正錯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原裁判正確,當事人無申訴理由卻長期“纏訴”的,要在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的基礎上,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結合審判工作,積極參與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綜合治理
各級法院要不斷總結涉及企業職工多人利益的案件的審判工作經驗,以司法建議等形式就維護企業穩定問題向當地有關部門獻計獻策。要結合保護合法經營企業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法律,維護黨和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的權威,使廣大民眾不斷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工作落到實處
今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第一年,黨的十六大即將召開,做好各項審判工作,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各級法院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於維護穩定工作的領導,在已有.維護穩定領導小組的基礎上,結合審判業務分工,組建得力的辦事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明確職責範圍,做好落實工作。要結合審判工作和當地實際,定期分析形勢,摸清影響和可能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問題和案件,制訂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並抓緊落實到位,確保取得實效。各級法院要堅持重大事項及時逐級報告制度,發現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的苗頭和信息,要立即向當地黨委報告和有關部門反映。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生和發現影響穩定的事件,要在迅速採取控制措施的同時,及時逐級上報,不得拖延或者隱瞞。要特別注意防止由於審判工作的失誤,致使發生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
各級法院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提出貫徹措施,並將貫徹落實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院。
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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