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學校、幼稚園及周邊安全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學校、幼稚園及周邊安全的通知
  • 外文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the trial to safeguard schools, kindergartens and surrounding security notice
  • 類型:通知檔案 
  • 含義:審判職能作用
  • 意義:更好的管理
簡介,通知內容,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福建南平、廣西北海、廣東湛江、江蘇泰州、山東濰坊等地先後發生暴力傷害中小學生、幼稚園兒童的惡性案件,給師生、家庭帶來無盡痛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中央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此類案件社會危害極大,必須高度重視。對犯罪分子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受傷人員要精心治療。對校園安全檢查防範要切實加強。嚴防此類案件再次發生”。中央還專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該項工作。為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

通知內容

一、要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維護校園、幼稚園及周邊地區安全的責任感。當前,社會穩定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福建南平等五地接連發生的五起針對小學生、幼稚園兒童和老師的惡性案件,嚴重破壞了學校教育秩序,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全穩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深刻領會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加強學校、幼稚園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肩負起維護學校、幼稚園安全的政治責任,要把維護學校、幼稚園及周邊安全作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要妥善審理、執行好各類案件。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案件。要嚴懲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加大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和侵犯財產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增強人民民眾的安全感。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案結事了上下功夫,將調解工作貫穿於立案、審判、執行、申訴、信訪等各個環節,全面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調解、行政案件協調、執行案件和解等工作,提高調解效率,注重調解質量,預防和避免矛盾糾紛激化。要妥善辦理涉及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未成年人犯罪、學校、幼稚園教育設施建設等與教育和未成年人有關的案件,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良好的教育秩序。
三、要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師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於已經發生的侵害師生安全的惡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提前介入,儘快熟悉案件情況。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後,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把程式關、證據關、事實關和法律適用關,依法快審、快判,以震懾犯罪,安定人心。同時,要深挖作案動機,深入分析此類案件發生的原因和安全防範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向地方政府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提高防範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四、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積極依託審判工作,從各類案件的審判、執行中,深入排查社會矛盾,及時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依法妥善處理。堅持做好對被判處緩管免人員以及刑釋解教人員的跟蹤幫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的實際困難。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深入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預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分析發生在學校、幼稚園惡性事件的成因和教訓,認真總結規律和特點,要根據需要,深入到學校、幼稚園開展法制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我保護能力和法制意識。要積極參與黨委、政府組織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活動,加強自身工作的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出台司法政策,審判、執行涉及多數民眾利益案件,事先要進行風險評估,防止因工作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五、要暢通民意溝通渠道。要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廣泛聽取、認真分析各方面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要不斷完善保障司法民主的機制和制度,拓寬民意溝通渠道、範圍和方式,有序擴大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參與。倡導法官進街道、社區、學校、廠礦等活動,認真傾聽人民民眾的訴求,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對訴求合理合法的要儘快解決到位,對訴求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要積極協助幫助解決,對有思想情緒的要注意教育疏導,堅決杜絕因工作態度、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矛盾而釀成極端事件。
六、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通過嚴格公正的審判活動為維護學校、幼稚園正常的教學秩序提供法制保障。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要切實承當起領導責任,強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預案,依法認真處理好涉及學校、幼稚園及周邊安全穩定的各類案件。對於因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導致發生危及學校、幼稚園等重大惡性案件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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