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通知》在1993.08.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8.06
  • 實施時間:1993.08.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黨的十四大提出,轉換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的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增強它們的活力,提高它們的素質,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心環節,也是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和發揮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關鍵所在。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對於非法干預和侵犯企業經營權的行為,企業有權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任建新院長在第十六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也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切實保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落到實處,促進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為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審判幹部結合學習十四大檔案和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有關檔案,認真學習《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中發〔1992〕12號檔案,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通過審判活動,積極保障和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二、對哄搶、挪用、貪污、盜竊企業財產,製造事故、破壞生產等犯罪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必須抓緊審理,依法判決,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生產秩序。
三、對侵犯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銷售權、投資決策權等案件,要依法受理,切實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四、對企業在改革中發生的承包經營契約糾紛,試行股份制中發生的糾紛,企業聯營、兼併中發生的糾紛等,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要依法立案,及時審理。
五、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企業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者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拒絕變更或者不予答覆,企業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受理,正確作出裁決。
六、對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企業或者職工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案,及時審結。
199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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