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於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公布。《規定》共10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 檔案號:法釋〔2011〕21號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法院公告,若干規定,背景資料,

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1號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託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託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路平台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託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台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委託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背景資料

《規定》出台的背景
從2004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規範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司法檔案,這些檔案出台後,各地法院規範司法委託評估、拍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託拍賣中藉助網路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賣標的信息公開程度更高,交易價格最大化。隨之而來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亟需出台新的司法檔案加以指導。
委託評估拍賣改革是中央部署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體制”改革項目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有關執行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及時指導在信息化社會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處理委託評估、拍賣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歷經兩年的起草過程,經廣泛徵求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這部司法解釋。
《規定》起草的原則
在制定《規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注重推動原有規定落實。原來有規定且規定得很明確,則仍遵照原有規定,我們從推動落實的角度進一步強調。如統一司法委託評估拍賣的管理機構、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等。
二是符合社會管理創新要求。由於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原來沒有規定的,我們作了新的規定。如統一委託評估、拍賣場所和平台,利用電子手段實現網路競價公開化,實現充分競價。
三是注重以公開促進公正。如通過統一信息平台使拍賣標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組織建立拍賣機構名冊。
四是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到重慶、上海、湖北、廣西、雲南等地實地調研,召開了15次不同形式和不同範圍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先後兩次到商務部、國資委等部門交換意見,並向有關單位發了14份徵求意見函。
《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通過四個“統一”,實現審判執行與委託拍賣分離。通過統一管理機構、職責、委託方式、場所等,實現審判執行與委託拍賣分離。統一管理部門,就是由司法輔助部門統一負責對外委託拍賣,作為拍賣機構與執行部門的中間協調部門,隔斷執行員與拍賣機構的關聯;統一資質標準,就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評定的具有司法拍賣資質的拍賣機構均可進入司法拍賣;統一隨機方式,就是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統一拍賣場所,就是涉訴國有資產通過省(市、自治區)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電子交易平台進行競價,證券類通過證券交易所來實施;其他司法委託拍賣則納入拍賣機構統一的拍賣平台進行。
二是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今後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只要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都可參加隨機搖號,使每個評估、拍賣企業具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三是通過標的信息公開,嚴格保密競買人信息,實現拍賣價格最大化。拍賣前,受委託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台統一發布司法委託評估、拍賣信息,拍賣後對委託評估、拍賣結果進行網上公示。
四是加強嚴格管理監督。人民法院負責對評估、拍賣機構的司法委託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對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明顯錯誤、評估報告嚴重失實,拍賣過程中存在嚴重瑕疵,影響拍賣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主管和監管部門對評估、拍賣機構作出相應處罰,並取消其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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