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任免,職責,法官級別,

任免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職責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法官級別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般為一級大法官,其他副院長為二級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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