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士兵

曹士兵

男,漢族,1967年2月生,安徽肥東人,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民商法),高級法官。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士兵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安徽肥東
  • 出生日期:1967年2月
個人簡歷,人物經歷,主要學術成果,

個人簡歷

1985.07——1989.07,四川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曹士兵
1989.09——1992.07,吉林大學研究生院(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獲民法學碩士學位;
1992.09——1995.07,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學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獲民法學博士學位;
1995.08——1996.10,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幹部(其間:1995.09—1996.09北京密雲法院鍛鍊);
1996.10——2000.09,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助審員(副處級);
2000.09——2001.0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助審員(副處級);
2001.09——2004.0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正處級);
2004.02——2005.02,中共重慶市合川市委副書記;
2005.02——2006.04,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
2006.04——2009.07,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院長辦公室副主任;
2009.07——,國家法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人物經歷

司法經歷
11年法官工作經歷,先後在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經濟庭、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民事審判第二庭任法官,歷任法官、高級法官。
裁判工作的主要內容:審理不服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抗訴案件;處理涉及民商事案件審理的各類請示、答覆、協調、徵求意見。
有影響的裁判:
2001年“中福實業公司擔保案”。任主審法官、審判長。該案裁判要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吸收,形成新公司法第16條。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GITIC)破產案”。審判工作組核心成員。該案歷時四年,破產債權總額320億,80%破產債權人系境外債權人,如花旗銀行、櫻花銀行、日本第一勸業銀行等。
立法經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歷時7年(2000-2006)。參與法律草案的全面起草工作,對破產程式和破產債權、破產財產的認定、實現等方面,有實質性的貢獻。
司法經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獨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參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參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獨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的規定》(2003年),獨立起草人
綜合工作經歷
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在辦公廳院長辦公室負責起草文稿和編髮人民法院信息。
其他:2004年-2005年,遵照單位安排,由中央組織部組織赴西部掛職鍛鍊,掛職重慶合川市市委常委、副書記。分管政法、商貿、工業經濟、糧食、交通、旅遊和勞動社會保障。

主要學術成果

專著:《反壟斷法研究》(1996年,法律出版社)
譯著:《契約的死亡》(先後收入《民商法論叢》和《為權利而鬥爭》,1998年法律出版社、法制出版社)
專著:《中國擔保諸問題的解決與展望》(2001年,法制出版社)
專著:《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2008年,法制出版社)
合著:《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2000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正確適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法制出版社)
在《中國法學》、《當代法學》、《天津社會科學》、《法制與社會發展》、《人民司法》、《中國法律》、《法律適用》等刊物以及《光明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紙上發表文章多篇,
主要代表文章:《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載於《中國法學》200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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