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在2005.07.0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5.07.05
  • 實施時間:2005.07.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規範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及時執行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現就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賠償義務機關為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後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不再變更賠償義務機關。
2005年7月5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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