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8.09.02
  • 實施時間:1998.09.02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2月16日[1998]豫法賠字第01號《關於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的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本院賠償委員會研究決定:
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審被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又改判無罪的,一審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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