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財產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財產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的批覆》在2003.02.25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財產賠償義務機關認定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3.02.25
  • 實施時間:2003.02.25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5日《關於陳小珠被錯誤逮捕宣告無罪後有關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陳小珠被無罪羈押及為訴訟支出的各種費用71891.70元是適當的,同意你院予以維持的意見。
檢察機關因錯誤逮捕限制了陳小珠的人身自由,但並未對陳小珠的財產作出任何處置決定。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是公民兩種不同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財產權受到侵害。確認陳小珠財產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實施侵權的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公安機關實施扣押、處分財產行為,是造成陳小珠部分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出具扣押清單的拉薩市城關區公安分局應當作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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