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辦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第十屆第二百六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8.01.28
  • 實施時間:2008.0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8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辦法
(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第十屆第二百六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設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對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開展諮詢活動,包括對檢察工作中重大理論問題進行研究,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論證,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的工作報告、司法解釋和有關規範性檔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開展專題調研,協助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等。
第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專題諮詢論證會議、調查研究、書面諮詢、個別諮詢等。
以上活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院領導部署具體負責籌備、組織和聯繫。
第四條 為便於專家諮詢委員了解檢察工作的有關情況,充分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為專家諮詢委員提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出版發行的以下報刊、圖書和有關信息簡報等資料: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檔案,包括工作報告、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簡報等;
(二)有關檢察工作的報刊雜誌,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中國檢察年鑑》、《檢察日報》、《人民檢察》雜誌等;
(三)有關檢察業務的圖書資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及各級檢察機關編寫的檢察業務工作方面的參考材料。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調研題目,可以請有關專家諮詢委員進行調研。調研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員陪同,各級檢察機關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業務部門確定的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可以商請有關專家諮詢委員主持或指導課題的研究。
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請專家諮詢委員協助培養最高人民檢察院業務骨幹和檢察長等高級專門人才。培養主要通過舉辦講座、專題授課等形式。具體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組織協調。
第七條 專家諮詢委員可以就所諮詢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調研報告、諮詢意見,也可以就涉及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的問題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對於專家諮詢委員所提出的報告、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記錄、收集、整理,並報院領導。
第八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確定專人負責與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聯繫,做好諮詢意見和建議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專家諮詢委員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聯繫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歸口管理。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需要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諮詢的,應當提出諮詢議案,載明需要諮詢的具體內容,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批准後,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辦理。
第十一條 對於專家諮詢委員轉來的具體案件和有關材料,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受理。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地方檢察機關,提出具體意見報主管檢察長,並將結果回復專家諮詢委員。對於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收到的交寄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有關申訴、控告、舉報等材料,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轉交控告、申訴等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檢察院辦理,重要事項報告院領導。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經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保障,每年列入機關業務經費預算。對參加諮詢活動的專家諮詢委員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幫助和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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