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商品稅理論

最優商品稅理論

最優商品稅理論是從如何實現效率最大開始的理論。在理論模型下,提高對徵收奢侈品稅收起到“劫富”的作用,在政府使用稅收提高整體社會福利,或進行公共建設投資,從而達到“濟貧”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優商品稅理論
  • 時間:1927年
  • 大學:英國劍橋大學
  • 人物:弗蘭克?拉姆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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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涉及問題

最優商品稅理論主要探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政府只能以商品稅作為籌集既定收入的工具,怎樣的一套商品稅才能使超稅負擔最小化?

解答

對此,西方稅收理論界有兩種答案:
一種認為最優商品稅是對所有商品徵收單一稅率的商品稅,因為單一稅率不影響相對價格,而差別稅率會扭曲相對價格。
另一種答案是1927年英國劍橋大學福利經濟學家弗蘭克?拉姆齊通過嚴格的數學證明後得出的。他認為最優商品稅具有一套差別稅率結構,每種商品稅稅率的高低與該商品供求的價格彈性成反比,即逆彈性命題。值得注意的是,拉姆齊的這一結果要求每種商品的彈性相對獨立,即一種商品價格的變動不影響其他商品的需求。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的需求彼此是相互依賴的。此外,拉姆齊的分析未將分配目標考慮進去,僅考慮了效率目標。後來的一些學者將再分配目標也考慮在內,從而擴展了拉姆齊的分析。

內容

拉姆齊指出:最優稅制應當使對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均以稅前狀態的同等比例下降為標準。這是拉姆齊法則的標準闡述。
通過對用來推導拉姆齊法則的經濟施加進一步的約束,即假定課稅商品之間不存在交叉價格效應威廉·傑克·鮑莫爾(William Jack Baumol)和布萊德福特(Bradford)1970推導出逆彈性法則:比例稅率應當與課稅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一法則的政策含義是十分明顯的,即生活必需品(因為它們的需求價格彈性很低)應當課以高稅,而對奢侈品則課以輕稅。但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內在的不公平性。 為改變拉姆齊法則分配公平於不顧的境地,理所當然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糾正。彼得?戴蒙德和詹姆斯?米爾利斯(Peter Diamond and James A.Mirrlees,1971)率先在最優商品稅率決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慮,並且將拉姆齊法則中的單個家庭經濟擴展至多個家庭經濟中。他們指出:在需求獨立的情況下,一種商品的最優稅率不僅取決於其需求價格的逆彈性,而且取決於它的收入彈性。這意味著,對許多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較低的商品來說,應當將實行高稅率的分配不公問題和實行低稅率的效率損失問題進行比較,最有意義的改變應當是使那些主要由窮人消費的商品數量減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說,基於公平的考慮,對於高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無論彈性是否很高也應確定一個較高的稅率;而對低收入階層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彈性很低也應確定一個較低的稅率。
值得重視的是,對拉姆齊法則的修正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對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窮人特別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齊法則行事。 其次,儘管有人辯稱商品稅無須承擔收入分配職能,收入分配問題只應由所得稅解決,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事實上,出於顯示身份、自尊、習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不少收入彈性高而價格彈性低的商品(如鑽石、名畫、豪宅等)這就提供了通過對這些商品課稅以改進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來,有關最優稅收的研究開始出現一種把理論分析套用於實際數據的趨向。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最優稅收理論所推導的稅收規則僅僅表明了最優稅收結構的一般情形,它們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其次,稅收理論分析的目的在於提供實際政策建議,為此,稅收規則必須能夠運用於數值分析,最終的最優稅收值應可以計算。最優稅率的數值分析體現了執行上述計畫在技術方面取得的進展。

現狀

目前有關最優商品稅的數值分析仍處於起步階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針對數目較少的商品組別的分析上,而且還沒有哪種數值分析的答案能夠完全推廣到一般的情形。從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結論主要有兩個: 一是最優稅收能夠通過對生活必需品實行補貼而實現有意義的再分配; 二是對公平問題的關切越強烈,商品稅率就越不是單一稅率。

設計

設計公式

最優商品稅。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家弗朗克·拉姆賽發現,當每種商品的補償需求曲線相互獨立,即一種商品的需求不依賴於另一種商品的價格時,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商品稅率正比於需求與供給彈性的倒數之和:
這裡t為商品稅率,k為比例係數,它由政府獲得的收入量決定。 P為(稅後)價格,ηdn為補償需求彈性,ηs為供給彈性
最優商品稅理論
供給彈性無限大時,不論每種商品的需求曲線是否相互依賴,最佳稅率必須使每種商品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相同。這個結論即為拉姆賽法則。拉姆賽法則假定經濟中只有一個家庭,這個單一家庭的假定意味著在稅率的確定中不存在公平方面的考慮,從而其稅收規則描述的僅是一個效率方面的稅收制度

政策含義

拉姆賽法則對於商品稅稅率設計的政策含義如下:
1.在商品之間有替代性、商品和閒暇之間無替代性的情況下,應該採取全面的、相等稅率從價稅,使其價格上升的百分率相等。
2.商品和閒暇之間有替代性,但商品之間無替代性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即商品價格的變動率)應與商品的需求彈性成反比。即:需求彈性大的商品,其稅率應該較低;需求彈性小的商品,其稅率應該提高。
3.在商品之間、商品和閒暇之間都有替代性的情況下,設計稅率就必須同時考慮兩種替代性。

參考文獻

公共收入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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