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適課稅論

最適課稅論是研究如何以最經濟合理的方法徵收某些大宗稅款的理論。站在稅制結構的角度而言,就是以怎樣的方式、方法對應稅行為和結果合理徵稅。從課稅原則上說,這個問題自亞當·斯密以來就有不同看法,如斯密主張以平等、確實、便利、最少徵收費用四項內容為原則。最適課稅論就是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對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結構進行分析的學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適課稅論
  • 準則:公平和效率
  • 對象: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體系
  • 領域:經濟學
核心問題,三大基石,主要內容,相關比較,

核心問題

最適課稅理論是以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為準則,對構建經濟合理的稅制體系進行分析的理論。理想的最優課稅理論是假定政府在建立稅收制度和制定稅收政策時,對納稅人的信息(包括納稅能力偏好結構等)是無所不知的,而且政府具有無限的征管能力。可是,在現實中,政府對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等並不完全了解,同時征管能力有限。所以,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最適課稅理論研究的是政府如何徵稅才能既滿足效率要求,又能符合公平原則。

三大基石

構成最適課稅理論的基石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人偏好、技術(一般可獲得連續規模效益)和市場結構(通常是完全競爭的)要明確地表現出來。
第二:政府必須通過一套管理費用低廉的有限的稅收工具體系來籌措既定的收入。其中,納稅義務與其經濟決策無關的一次性總付稅一般不予考慮,而且,在對經濟做出某些假定的情況下,稅收工具的任何選擇都將於個人的消費情況相關。
第三:在多人模型中,效用的社會福利函式作為標準函式,計算出各種結果,據此在有限的稅收工具體系中選擇最適稅制。

主要內容

最適課稅理論的觀點主要體現在直接稅間接稅的搭配理論、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最適所得稅制理論上。
(1)直接稅間接稅應該是相互補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為這兩大稅系各自都有優缺點。
(2)稅制模式的選擇取決於政府的政策目標。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標以分配公平為主,就應選擇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稅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標以經濟效率為主,就應選擇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模式。
(3)逆彈性命題。這是指在最適商品課稅體系中,當各種商品的需求相互獨立時,對各種商品課徵的各自的稅率必須與該種商品自身的價格彈性成反比例。這種逆彈性命題也稱為拉姆斯法則。
(4)最適商品課稅要求開徵扭曲性稅收。這是因為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獲得完全的信息,而且徵稅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按拉姆斯法則課徵商品稅不能保證生產高效率,還必須課徵其他扭曲性稅收。同時,要使商品稅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須徵收扭曲性商品稅。
(5)所得稅邊際稅率不能過高。在政府目標是使社會福利函式最大化的前提下,社會完全可以採用較低累進程度的所得稅來實現收入再分配,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會導致效率損失,而且對公平分配目標的實現也無益。
(6)最適所得稅率應呈倒“U"型。從社會公平與效率的角度來看,中等收入者的邊際稅率可適當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應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

相關比較

公平課稅論的差別
最適課稅論與公平課稅論的主要差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公平課稅論主要強調橫向公平目標,而最適課稅論則主要強調縱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課稅論,追求公平原則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問題;而按照最適課稅論,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納入到一個福利函式中綜合考慮,設計出最優的公平一效率組合的稅制結構。由於最適課稅論在一個標準下把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統一起來,故它能分析累進性或縱向公平與激勵或效率之間的取捨對稅率結構設計的影響。所以,最適課稅論相對於公平課稅論表現出來的一個優點是,經濟分析可以用來分析合理的稅率結構
總之,最適課稅論自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支配著稅制設計與政策問題的學術討論。但是,由於最適課稅論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條件,故對現實稅收政策和稅制改革方案的影響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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