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累犯制

普通累犯制指的是凡是曾經犯罪而又再犯新罪的,一概構成累犯,不論所把何罪,均根據相同的原則予以從重處罰的累犯制度。如日本刑法規定,被判處懲役的人,自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日起,5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懲役之罪時,構成累犯。

許多刑法學者認為,這種制度對於所有的累犯不加區別,同等對待,不利於刑罰的個別化,故各國刑法很少採用。在我國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上,主觀罪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現行刑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過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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