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制度適用

累犯制度適用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累犯制度適用》入選書目的內容全面覆蓋我國現行刑法中各項重要制度和刑法學中若干重大理論問題。《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累犯制度適用》對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予以充分關注,著力推薦針對刑法學中的累犯制度進行了介紹。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累犯制度適用》
  • 作者舒洪水劉娜,李嵐林 
  • ISBN:9787565308512
  • 頁數:228
  • 定價:36.00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5
  • 裝幀:平裝
  • 副標題:累犯制度適用
主要內容,目錄,文摘,

主要內容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累犯制度適用》的出發點是在現行刑法典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釋方法,以期對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積極作用,幫助廣大司法工作者正確理解法律精神,在辦案中準確解釋法律。為此,本書選擇了一批對我國現行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具體內容進行解讀或者闡釋的作品。希望這些成果能直接服務於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對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工作人員規範執法、提高辦案質量發揮指導作用。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累犯制度適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長期從事刑事業務指導工作的專家擔任總主編,選擇了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實用性和建設性的刑法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收入本書。

目錄

引言
第一章累犯適用之概述
第一節累犯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國外累犯制度的歷史演進
二、我國累犯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累犯的概念
一、國外刑法的累犯概念
二、我國刑法的累犯概念
第三節累犯與相關概念之辨析
一、累犯與再犯的區別
二、累犯與慣犯的區別
三、累犯與前科的區別
第二章累犯適用之基礎理論
第一節累犯制度的設立根據
一、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根據
二、累犯制度設立的理論根據
三、我國累犯制度的設立根據
第二節累犯處罰原則及立法例
一、累犯處罰原則
二、累犯處罰之立法例
第三節累犯刑事政策
一、國外累犯刑事政策梳理
二、我國累犯刑事政策概述
第三章累犯適用之立法問題
第一節累犯成立要件概述
一、累犯的基本類型
二、累犯成立要件之要素規則
第二節一般累犯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累犯成立的主觀要件
二、一般累犯成立的刑度要件
三、一般累犯成立的時間要件
四、一般累犯成立的主體要件
第三節特殊累犯的成立要件
一、特殊累犯成立要件概述
二、特殊累犯的適用範圍問題
三、特殊累犯所涉罪名的理解問題
四、是否存在毒品犯罪特殊累犯
第四節單位累犯問題
一、單位累犯的界定
二、應增設單位累犯
三、單位累犯的定義
四、單位累犯的立法構想
五、單位累犯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及其解決
第五節未成年累犯相關問題
一、國外立法的規定
……
第四章累犯適用之疑難問題
參考文獻

文摘

大多數學者都贊同第二種觀點,該觀點已成為法學教科書中的通說。實際上,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這種通說的觀點較為合理。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雖然在社會治安狀況較為嚴峻、犯罪率較高的情況下採取較為嚴厲的刑事政策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不能突破刑事法治以法律為準繩的底線,《決定》所設立的實質累犯制度極大地突破了《刑法》關於累犯制度的規定,特別是對前後罪沒有時間條件、刑度條件和主觀罪過條件的限定,極大地擴大了對重新犯罪者的打擊面,是重刑報應主義、刑罰萬能論立法思想的集中體現;再者,雖然從法律頒行的時間來看,《決定》與1979年《刑法》對累犯的規定相比屬於新法,但不能就此認為新法就一定優於舊法而適用。因為從法律效力的高低來說,新法優於舊法須滿足的一個前提條件是新法與舊法屬於同一層級效力的法律,否則新法的效力不能高於舊法,換言之,如果新法的層級效力低於舊法,舊法依然有效。從刑法的自身地位來看,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當中,刑法是僅次於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國家基本法律,它的強制執行會導致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資格、財產、自由乃至生命權利的喪失,因此,《刑法》是由國民的代表機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而《決定》只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一般法律,顯然與《刑法》不在同一個效力層級上,基本法律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的效力。因此,《決定》作為下位法,當其規定的內容與上位法(即1979年《刑法》)相矛盾和牴觸時,自然不能適用《決定》的規定,而應適用《刑法》關於累犯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3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條第3款均有規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顯然,《決定》是對《刑法》規定的累犯成立條件的實質性修改,同《刑法》關於累犯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成立條件相牴觸,當屬無效。可以說,1981年《決定》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基於此,修訂後的1997《刑法》廢止了《決定》,對累犯要件進行了修正,保留了1979年《刑法》中對累犯的分類,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累犯的範圍,把一般累犯的時間條件由3年改為5年,將特殊累犯的罪名由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通過修訂,我國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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