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

是適用於20至59周歲身體健康人群進行體育鍛鍊的一套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
  • 適用:20至59周歲
  • 目的:積極參加體育鍛鍊
  • 分類:法律
《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管理,第三章 分組和項目,第四章 保障條件,第五章 獎 勵,第六章 附 則,廢止日期,

《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

(試行)
關於印發《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 ( 試行 ) 的通知
體群字〔200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民委、財政廳(局)、農業廳(局)、衛生廳( 局)、總工會、共青團、婦聯:
《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是《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適用於20至59周歲身體健康人群進行體育鍛鍊的一套標準。為進一步促進和激勵廣大人民民眾積極參加體育鍛鍊,現將《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 國家民委 財 政 部 農業部
衛生部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二○○三年五月十日
《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努力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激勵和促進廣大人民民眾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全面提高全體人民的健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於20至59周歲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
第三條 國家提倡上述人群按照《標準》的鍛鍊項目,積極參加體育鍛鍊,並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達標測試。
鼓勵和提倡廣大人民民眾積極參加本《標準》所列鍛鍊項目以外的其他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管理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施行工作。
國家民族、農業、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標準》的施行工作。
各行業體協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標準》的施行工作。
第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把施行《標準》工作與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和比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廣泛宣傳施行《標準》的目的、意義,並定期收集和反饋實施《標準》的有關情況。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縣、鄉鎮要把施行《標準》作為體育進社區和文明建設以及開展農村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努力為社區居民和廣大農民參加《標準》鍛鍊創造條件,並結合實際開展達標測試。
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社會團體要有計畫地組織職工開展經常性的《標準》鍛鍊,並定期開展達標測試。

第三章 分組和項目

第八條 《標準》按照性別和年齡分為男女各八個組別。
第九條 《標準》鍛鍊和測試的項目設五大類,男女各二十三項(鍛鍊測試項目表附後)。

第四章 保障條件

第十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施行《標準》的重要意義,把施行《標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採取有效措施,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施行《標準》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設鍛鍊項目相適應的體育器材和設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充分保證施行《標準》所需的經費,把推行《標準》作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重要工作,一併計畫,一併預算。
第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推行《標準》中的作用,培養和建立一支《標準》測試人員隊伍,並定期組織培訓和學習。
第十四條 推行《標準》的各部門和單位要具備對傷害事故進行處理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經過達標測試達到合格、良好和優秀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在《標準》施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推行《標準》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參加達標活動:有嚴重疾病,醫生認為不宜參加運動者;身體發育異常、身體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參加達標活動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體力尚未恢復者。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檔案,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檔案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乾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乾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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