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目的:表彰優秀運動員
  • 編號:(87)體綜辦字23號
出台,內容,廢止日期,

出台

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87)體綜辦字23號】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各級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包括業餘體校教練員)。
第三條 授予各級體育運動獎章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主要依據他們的比賽成績,同時,結合他們的政治思想表現、體育道德作風、遵守紀律、學習文化知識等情況進行評定。
第二章 優秀運動員獎章等級和授予條件
第四條 體育運動獎章分四等: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級獎章、體育運動二級獎章、體育運動三級獎章。
第五條 授予運動獎章條件
(一)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獎給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冠軍獲得者,世界紀錄創造者。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二、三名;奧運會田徑、游泳項目的第二至八名和 當年世界成績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盃賽亞太區預選賽中出線和個別項目超世界紀錄者。
(三)體育運動二級獎章,獎給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冠軍;世界青年紀錄、亞洲紀錄創造者(須高於全國紀錄)。
(四)體育運動三級獎章,獎給獲得世界青年錦標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的第二、三名和全國冠軍、全國紀錄創造者。
(五)凡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運動一、二、三級獎章的集體、團體項目設集體獎(頒發每人一枚獎章)。
第三章 教練員獎章等級和授予條件
第六條 教練員獎章的等級與優秀運動員相同。
第七條 授予運動獎章條件
(一)運動員(隊)取得獲獎名次前,直接連續培訓該運動員(隊)的時間達兩年以上的教練員,可根據運動員所創造的成績,評定相應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二)直接連續培訓運動員在兩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練員,按運動員獲獎等級低一級評定體育運動獎章。
(三)對在訓練方法、手段和技術、戰術上有所創新,並取得明顯成效,以及在青少年運動員訓練中,選材合理,輸送率高,基本功紮實,技術提高快的教練員,可根據貢獻大小評定不同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八條 申報辦法。須嚴格按照各級獎章規定的條件,經廣泛徵求意見,由運動員、教練員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批。
第九條 批准許可權。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由國家體委批准頒發,體育運動一、二、三級獎章分別由國家體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批准、頒發。
第十條 體育運動榮譽獎章、體育一、二、三級獎章每年頒發一次。特殊情況下,體育運動榮譽獎章可隨時頒發。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運動成績必須是在國內外正式的、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和競賽規程規定的名次。打破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和全國紀錄,須分別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亞洲單項協會和國家體委批准。
第十二條 凡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又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經國家體委批准,可授予體育運
動榮譽獎章。
第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雖已具備授獎條件,但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紀律處分,應酌情降低獎勵等級或不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修改權屬國家體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檔案,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檔案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乾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乾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
三、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並刪去第(一)項中的“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原第七條增加一項:“工商營業執照”,列為第(六)項;原第(六)項改為第(七)項。
(三)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並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四)刪去第十二條全文“申請人在獲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後,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五)刪去第十三條最後一句“經營者持換髮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六)刪去第十四條最後一句“經營者持換髮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續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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