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是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1986 年 10 月頒發。適用於經規定機關批准成立、納入國家招生計畫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分總則、設定原則、設定標準、審批程式、其他規定、附則等 6 章 30 條。規定:學校設定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實際可能提供的辦學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頒布時間】1986-10-18
【標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
【發文號】
【失效時間】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法規全文】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定暫行辦法
1986年10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是人才培養結構中的重要層次,為加強中等專業教育的巨觀管理,促進中等專業教育的發展,保證教育質量,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簡稱中等專業學校),是指經由國家規定的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納入國家招生計畫、由地方統一組織入學考試的、以應屆初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

第三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本辦法的各項原則規定,培養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等專門人才,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設定原則

第四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中等專門人才的需求以及實際可能提供的辦學條件,在部門、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和指導下進行。

第五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要妥善處理好發展中等專業學校與相關的各類學校的關係,合理布局。

第六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應講求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廣泛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橫向聯繫,聯合辦學或委託培養學生。

第七條 新建中等專業學校的校址,一般應選擇在交通便利、經濟文化較發達、物質生活供給有保障的地區,並儘可能靠近學生進行實習的場所。學校環境應符合教學和衛生保健要求。
第三章 設定標準

第八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規模不應少於640人(體育、藝術類學校另訂),專業設定要與規模相適應,不宜過多。

第九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有符合要求的、精幹的領導班子。校長和教學副校長應有任講師以上職務資格,熟悉專業教育。對領導班子的具體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建立、健全教學、行政、後勤等管理機構,並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負責人。專業科主任要有任講師以上職務資格。

第十一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有與學校的專業設定、學生人數相適應的,質量合格、結構合理的專任教師(每門課程至少有一名講師或其它相應職稱的教師);專職和兼職結合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以及行政、實驗技術、圖書資料和工勤人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按國家規定,實行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教職工的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有與學校的專業設定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必需的教學、實驗、實習、圖書閱覽以及生活和體育活動場所。其占地面積及校舍建築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應按有關制定中等專業學校教學計畫的程式和原則規定,制定實施性教學計畫。

第十四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按專業性質、學生人數配置必需的儀器、設備、標本、模型及圖書資料,以保證教學計畫的執行和按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開出實驗。適用圖書平均每生不應少於60冊。

第十五條 中等專業學校辦學所需的基建投資和經費,須有穩定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調整或停辦,均應由辦學單位提出申請,地方學校(含社會力量辦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會商計畫、財政及主管業務廳(局)等有關部門後,報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權教育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學校,在徵得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意後,由各部委審批。地方學校與部屬學校均需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的手續,一般分為申請籌建和批准招生兩個步驟。已具備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請招生。

第十八條 設定中等專業學校,須進行可行性論證,申請籌建時應提出含下列內容的報告:
1.學校名稱,隸屬關係;
2.專業設定、學制、在校學生規模;
3.招生來源及服務面向,有關專門人才需求預測及現狀,辦學穩定性說明;
4.師資來源及組成結構的說明;
5.學校選址、占地面積及環境狀況;
6.基建投資和經常費的來源。

第十九條 專業的設定、調整或停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委的教育部門審批,其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新建中等專業學校的籌建期,自批准之日起,達到申請招生要求,不得超過3年;從批准正式招生之日起,達到規定的計畫規模及設定標準,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 申請招生時,學校的辦學條件應按當年招生專業達到本條例第三章設定標準的要求。地方學校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部屬學校以部委為主,會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檢查,認為合格,由辦學單位按附表要求填報建立學校及招生申請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部委教育司(局)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後方能招生。

第二十二條 需要調整或停辦的中等專業學校,均應由辦學單位提出報告,說明學校調整或停辦的原因,對現有教職工和學生的安置方案,以及校舍、教學設施的調配意見等,審批程式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的手續辦理。

第二十三條 被調整或停辦的學校如涉及兩個以上的部門,其申請檔案應由有關部門共同提出。面向全國接受委託培養任務的學校,其調整或停辦應徵得國務院有關部委同意。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調整或停辦的學校,均應保證在校生完成全部學業,不得提前結業分配。其校舍及教學設施亦套用於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凡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擅自籌建、擅自招生及虛報條件建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權給予停止招生或停辦等處置,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學校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質量評估,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限期整頓、暫停招生直至停辦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驗印,由學校頒發,未經驗印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中等專業學校改辦專科學校,需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領導部門及國務院各部委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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