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

國家教委1987年印發《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成人中專學校在辦學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專業設定、辦學規格等方面,基本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合格的中專人才發揮了巨大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87年
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管理,保證教育質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設定的幹部、職工、農民中等專業學校、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含廣播電視大學中專部。下同)、中等專業函授教育機構等。
第三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和管理工作,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下,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國務院各部委主管。
國務院部、委批准舉辦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接受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要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指導思想,根據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對從業人員進行成人中等專業教育,培養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套用型中級專門人才。
第五條各類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應當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和辦學條件的可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提倡地區與部門之間、普通中專與成人中專之間、各種形式的成人中專之間橫向聯合與協作,提高辦學的整體效益。
第六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根據需要和可能及辦學單位的優勢設定專業。
第二章建校條件
第七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有健全的領導管理機構。配備較高政治素質、熟悉教學業務,具有大學文化水平、管理能力較強的專職領導幹部,並根據需要設定精幹的教學、行政、後勤等辦事機構。
廣播電視大學舉辦成人中等專業教育應設中專部;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函授教育應有專設機構。
第八條應有一支以專任教師為骨幹、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專任教師應具有與職務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和業務能力,勝任教學工作。專業課教師應熟悉專業實踐。兼任教師的聘任應保證質量並保持相對穩定。
專任教師應按學校的規模、辦學形式和專業設定的需要配備。建校時專任教師與學員的比例如下:全日制的〈脫產學習〉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為1比15左右,業餘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為1比30左右,中專函授教育為1比35左右,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每一專業也應配備與教學需要相適應的專任教師。
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和函授中專教育機構,應在學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或單位,設立廣播電視教學班或函授輔導站,有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適應教學需要的輔導教師。
第九條獨立設定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具有連續招生的條件。各類在校學生數應在400人以上。開設專業不少於兩個。
第十條應有與學校規模和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校舍。有適應教學需要的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驗室和實習場所。農民中等專業學校還應有一定的生產實習基地。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專函授教師機構,還具有開出教學計畫、教學大綱規定的實驗條件,並保證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一條學校的需的經費應有穩定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二條應有健全的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等。
第三章辦學形式與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開展成人中等專業教育應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因地制宜,實行多形式、多渠道、多規格辦學。
第十四條要積極發展廣播、電視、函授教育,擴大開放式教育容量。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一般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舉辦。中專函授教育一般應由辦學條件較好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舉辦,有條件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也可以辦。
第十五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在辦好全科班的同時,應充分挖掘潛力,根據實際需要,積極舉辦多種形式和不同內容的單科班、短訓班,試辦中專專修班,逐步開展崗位職務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逐步實行成人中專的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單科證書三種證書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另定)。
第十六條各種形式的成人中專學校,教學規格應基本統一,應互相溝通,協調發展,相同專業課程成績應逐步做到互予承認。
第十七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實行學年制或單科累計制。
第十八條全日制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習年限,招生對象為國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工科醫科為三年,文科、農科、林科某些專業一般為二年半。招生對象為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學習年限,文、農科、林科一般為一年半,工科、醫科為二年。業餘學習的學習年限應適當延長。崗位職務培訓,實用技術培訓的學習期限應根據實際需要由辦學單位確定。
第四章建校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申請舉辦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先由辦學單位聘請有關部門和中專以上學校有高級職務(或有同專業其它高級職務)的專家共同進行論證。論證的重點是:
(1)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生產(工作)需要和人才規劃,以及本地區、本行業的教育事業現狀,研究建校的必要性;
(2)是否切實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建校條件。
第二十條設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審批程式,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批准正式建校招生兩個階段。完全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招生。
第二十一條 各地舉辦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辦學單位申請,報送論證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主管
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單位舉辦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辦學單位申請,報送論證報告,部委教育司(局)審核,在徵得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主管部委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三條 地方工會舉辦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由全國總工會統籌規劃,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審批。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大學增設中專部,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幹部中專班、職工中專班、函授班,應按學校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申請,由主管部門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的學校,如停辦或變更,應經原批准單位同意,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六條所設專業的名稱應參照普通中專學校《專業目錄》確定。開設《專業目錄》外的新專業,應組織中專以上學校有高級職務(或有同專業其它高級職務)有關專家論證。調整或增設專業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審核批准。
第五章招生
第二十七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全科學習的學員,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關於成人教育事業計畫管理的規定,經批准納入國家計畫並正式下達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主要招收具有與報考專業對口的、有實踐經驗的國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的幹部、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脫產學習的全科班學員須具有二年以上工齡(農民中專的學員要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年齡不超過35周歲,對確有學習條件的幹部可適當放寬到45周歲。
第二十九條地方舉辦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各部委舉辦的學校,一般應參加學校所在地的招生考試。
第六章證書、學歷
第三十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學員,學完全科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並完成實驗、學習,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部、委教育司(局)統一在證書上驗印,由學校頒發,未經驗印無效。
第三十一條獲得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備案登記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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